買房十幾年,開發商各種理由沒辦不動產證,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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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一旦簽訂購買方和出售方都應受此合同約束,《合同法》規定,買賣合同的出賣人不僅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且還應當承擔轉移標的物權的義務。因此《商品房買賣解釋》也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並轉移房屋權的義務。根據其他相關法律與法規的規定,對於商品房權的轉移,應當是以辦理房屋權登記手續,取得房屋權證書為認定標準。


對於出賣人逾期辦證行為民事責任的具體承擔規定,主要包括:當事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隊逾期辦證違約金作出明確約定的,可以按當事人的約定認定及處理。黨和私人之間對此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從公平誠信原則出發,由出賣人按照買受人已經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違約金。《商品房買賣解釋》18條也規定了對出賣人原因造成辦證逾期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具體責任形式為:

1、支付約定違約金,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或違約金計算方法確定; 2、賠償損失,該責任形式適用於買受人損失數額確定,且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或約定違約金低於損失的情形; 3、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已付購房款包括買受人支付的首付款和銀行按揭貸款。根據《解釋》19條,由於出賣人原因導致辦證逾期一年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要求出賣人承擔合同解除後的違約責任。 值得思考的是:由於登記機關原因造成辦證逾期的,買受人能否請求賠償?筆者認為:對買受人損失應當堅持全面賠償原則,其無辜遭受損失,出賣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辦證機關亦不承擔責任,買受人保護將出現真空,嚴重違背公平正義原則,故買受人可根據《民法通則》121條,請求登記機關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上,可以適用《解釋》17條第3款,按照有關主管部門公佈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峰哥聊樓市


可以訴訟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毋龍飛律師


起訴,收點違約金,房子都漲價了,又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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