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近日,河南某女子舉報自己丈夫收受藥品回扣的新聞再一次使日益惡化的醫患關係雪上加霜。舉報女子聲稱,其丈夫季某為鄭州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在職醫生,存在收受藥品回扣情況。

舉報女子向媒體提供的照片中的信封上疑似寫有藥品名稱、藥品數量、提成的錢數和季某的名字。據舉報女子透露的信息,她是在一次偶然的機會在家中發現了丈夫收受藥品回扣的部分清單,進而得知了其長期收受醫藥代表回扣的事實。

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上述新聞報出來以後,網上輿論幾乎一邊倒的辱罵醫院和醫生,認為他們的行為簡直是在謀財害命。在這裡,我們拋開情緒化的觀點不談,來從法律上分析一下醫生收受醫藥回扣這一行為的性質。

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在我們國家,醫院分為政府設立的醫院和企業或自然人設立的醫院,前者被稱為公立醫院後者被稱為私立醫院。公立醫院的正式醫生屬於事業編制人員,由國家財政部分保障其工資福利。而私立醫院則是完全市場化運作,可以理解為提供醫療服務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

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四條之規定

,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那麼該女子舉報的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到底是構成受賄罪還是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呢?通過兩高的上述意見可知,區分醫療機構的醫生是“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關鍵在於醫務人員收受銷售人員的財物是基於其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採購活動中具有相關職責還是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

醫生收受藥品回扣的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嗎?

本案中,季某作為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便利收受藥品銷售方的財務的行為符合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成立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罪。依照刑法的規定受賄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受賄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