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法經營,法律是怎樣懲罰的?

馬俊哲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司法實踐中,認定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關鍵是如何理解“違反國家規定”。

一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沒有違反國家規定,只是違反了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等,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但該行為沒有作“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並且刑事司法解釋也未將該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三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違反了國家規定,而且該行為也作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但刑事司法解釋未將該行為明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的行為方式的,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吳兵律師


對於非法經營,法律是怎麼懲罰的?對於這個問題,我的回答是:

第一,如果行為人沒有構成刑事犯罪,而是違反了有關工商法規等規定,則要接受工商等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二,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有主觀故意,以盈利為目的,且情節嚴重,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後果,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悔改的,則構成刑事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如果行為人的非法經營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那麼則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

關於非法經營罪的量刑問題,分為“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兩種情況:

第一檔刑為“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檔刑為“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其中,對於什麼是“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沒有作具體規定,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實施了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的行為或雖經行政處罰仍不悔改的和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數額較大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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