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發生工傷公司不認賬?看法援律師如何幫助勞動者維權!

勞動者發生工傷,公司否認勞動關係不認賬

看法律援助律師如何幫助勞動者維權

本案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不可謂不復雜,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審理裁決和一審法院的審理判決,均對受援人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不予支持。

長寧區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資料進行了抽絲剝繭地分析,敏銳地發現了一審判決中存在的重大疏漏和一份被兩次提交但被忽視的、明顯有利於受援人的關鍵證據,最終在沒有新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依靠單方面的代理意見說服法庭,贏得了二審法院的認可和支持,有效地維護了姜某某的合法權益。

2020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姜某某與D公司於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勞動關係,受援人姜某某的訴訟請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2020年7月20日,本案例作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被司法部案例庫採用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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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勞動者發生工傷公司不認賬?看法援律師如何幫助勞動者維權!

姜某某從江西老家來上海打工,2019年3月1日經介紹進入上海外灘某酒吧工作,擔任保潔員。該酒吧保潔項目由上海D公司承包。2019年3月19日早上6點,姜某某在酒吧工作時不慎從梯子上摔下造成足跟粉碎性骨折,治療花費5.8萬餘元。治療終結後,姜某某申請認定工傷,但D公司否認與姜某某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若勞動關係得不到確認,姜某某後續的工傷認定程序將無法進行。2019年7月22日,姜某某提起勞動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D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姜某某稱其於2019年3月1日通過D公司的保潔主管周某某介紹入職,入職後周某某曾讓其在一份勞動合同上簽名,但其後公司未將簽署過的勞動合同向其發放。合同約定做六休一,工作時間為每天晚上12點到次日早上9點,每月工資3200元。姜某某受傷後,D公司的財務張某某曾向其發放過一次工資3200元。姜某某提交了出院記錄和銀行交易明細,證明自己受傷的事實和工資情況。姜某某稱其受傷治療期間,主管周某某與自稱公司經理的葉某某向其支付了15000元,並要求姜某某出具借條一張,內容為姜某某借到D公司預付工傷醫療費15000元,此款在報銷中扣除。

庭審中,D公司否認與姜某某存在勞動關係,稱工資非其所發,其處也沒有周姓主管、葉姓經理和財務張某某,其的確承包了外灘某酒吧的保潔項目,但該保潔項目後轉包給上海L公司,故認為姜某某應是L公司的員工。D公司提交了與外灘某酒吧簽訂的《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協議》以及與L公司的服務協議。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經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於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姜某某的仲裁請求缺乏證據,於2019年9月5日裁決對姜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姜某某對仲裁裁決不服,於2019年9月16日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庭審中,D公司辯稱其與姜某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不同意姜某某的訴訟請求。姜某某提供了其與其他員工的工服照片,工作群聊天記錄截圖,打卡記錄照片,同事熊某某出具的證明及微信確認截圖等證據材料,證明自己與D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D公司提供了《項目外包服務合同》及招商銀行轉賬憑證,證明其已將該保潔項目外包並支付了外包服務費。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姜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接受了D公司管理和安排從事相關工作並由D公司支付勞動報酬,不足以證明其與D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至於D公司主張其已將保潔項目外包給L公司,但相關轉賬憑證未顯示其向L公司支付的是外包服務費,故現有證據無法證實該外包服務合同已實際履行,但D公司是否將保潔項目外包不影響本案爭議焦點的認定。2019年12月25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了姜某某要求確認其與D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勞動關係的訴訟請求。

姜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於2020年1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並於2020年4月15日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因姜某某請求的事項屬於上海法律援助範圍中“因勞動用工糾紛,主張權利的”情形,且姜某某系農民工,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屬於免予審查家庭經濟狀況的情形,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決定為姜某某提供法律援助,並指派上海瑞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步權為姜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辦律師注意到,案件業已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和一審審理,姜某某亦自述雙方能夠提交的證據材料都已提交,要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這一焦點問題,只有從事實認定是否全面清楚和法律適用是否準確兩個方面尋找機會。承辦律師詳細閱看了仲裁裁決和一審兩次庭審記錄、雙方提交的證據以及一審判決書等材料,並在其中發現了案件疑點和問題。一是一審判決一方面認為姜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D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另一方面又認為現有證據無法證實D公司主張的其已將保潔項目外包給L公司的外包服務合同已實際履行。也就是說,一審判決既未認定包括姜某某在內的現場保潔人員屬於D公司員工,又未認定D公司與L公司之間的外包服務合同得到履行,導致現場保潔業務到底由哪個主體負責實施、現場保潔人員到底由哪方派駐等基本事實未能查清,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二是一審判決還遺漏了一份重要證據。這份在勞動仲裁程序由D公司提供、一審階段由姜某某提供的外灘某酒吧與D公司簽訂的《公共區域清潔服務協議》中明確約定:“外灘某酒吧的保潔由D公司負責;D公司向外灘某酒吧派駐主管和所有服務人員;主管和所有服務人員均為D公司人員。”也就是說,姜某某作為外灘某酒吧的保潔員,根據D公司與外灘某酒吧之間的約定,應屬於D公司人員。一審法院在判決時遺漏了該份重要證據,繼而導致了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錯誤。

通過上述分析,承辦律師認為,結合本案其他證據材料,應該可以認定姜某某與D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並據此整理了二審庭審代理的要點,並在開庭前再次與受援人姜某某會見,充分溝通案情並確定了二審代理方案。

2020年5月14日,本案二審開庭審理,D公司未派人出庭應訴。承辦律師作為姜某某的代理律師參加了庭審,就本案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遺漏重要證據導致法律適用錯誤等上訴理由作了充分闡述,認為姜某某與D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應當予以確認。

2020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確認姜某某與D公司於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勞動關係,受援人姜某某的訴訟請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案件點評

本案爭議焦點看似簡單,僅是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但這一簡單事實的確認卻關乎到勞動者的後續工傷權益能否得到維護。若勞動關係得到確認,後續的工傷賠償也將順理成章;若勞動關係得不到確認,姜某某則無法獲得工傷賠償。

本案經歷了勞動仲裁、一審、二審,不可謂不復雜,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審理裁決和一審法院的審理判決,均對受援人要求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請求不予支持。姜某某無法提供其與D公司簽過書面勞動合同的證據,而工資又非D公司賬戶發放,雖有工友證明、考勤記錄、工牌、錄音等材料,但都遭到了D公司的否認。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接受指派後,對案件事實和證據資料進行了抽絲剝繭地分析,敏銳地發現了一審判決中存在的重大疏漏和一份被兩次提交但被忽視的、明顯有利於受援人的關鍵證據,最終在沒有新證據支持的情況下,依靠單方面的代理意見說服法庭,贏得了二審法院的認可和支持,有效地維護了姜某某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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