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发生工伤公司不认账?看法援律师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权!

劳动者发生工伤,公司否认劳动关系不认账

看法律援助律师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权

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不可谓不复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审理裁决和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均对受援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

长宁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了抽丝剥茧地分析,敏锐地发现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重大疏漏和一份被两次提交但被忽视的、明显有利于受援人的关键证据,最终在没有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依靠单方面的代理意见说服法庭,赢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有效地维护了姜某某的合法权益。

2020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姜某某与D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姜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2020年7月20日,本案例作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被司法部案例库采用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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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劳动者发生工伤公司不认账?看法援律师如何帮助劳动者维权!

姜某某从江西老家来上海打工,2019年3月1日经介绍进入上海外滩某酒吧工作,担任保洁员。该酒吧保洁项目由上海D公司承包。2019年3月19日早上6点,姜某某在酒吧工作时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足跟粉碎性骨折,治疗花费5.8万余元。治疗终结后,姜某某申请认定工伤,但D公司否认与姜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若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姜某某后续的工伤认定程序将无法进行。2019年7月22日,姜某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D公司在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姜某某称其于2019年3月1日通过D公司的保洁主管周某某介绍入职,入职后周某某曾让其在一份劳动合同上签名,但其后公司未将签署过的劳动合同向其发放。合同约定做六休一,工作时间为每天晚上12点到次日早上9点,每月工资3200元。姜某某受伤后,D公司的财务张某某曾向其发放过一次工资3200元。姜某某提交了出院记录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自己受伤的事实和工资情况。姜某某称其受伤治疗期间,主管周某某与自称公司经理的叶某某向其支付了15000元,并要求姜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姜某某借到D公司预付工伤医疗费15000元,此款在报销中扣除。

庭审中,D公司否认与姜某某存在劳动关系,称工资非其所发,其处也没有周姓主管、叶姓经理和财务张某某,其的确承包了外滩某酒吧的保洁项目,但该保洁项目后转包给上海L公司,故认为姜某某应是L公司的员工。D公司提交了与外滩某酒吧签订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协议》以及与L公司的服务协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姜某某的仲裁请求缺乏证据,于2019年9月5日裁决对姜某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姜某某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19年9月16日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庭审中,D公司辩称其与姜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姜某某的诉讼请求。姜某某提供了其与其他员工的工服照片,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打卡记录照片,同事熊某某出具的证明及微信确认截图等证据材料,证明自己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D公司提供了《项目外包服务合同》及招商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将该保洁项目外包并支付了外包服务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接受了D公司管理和安排从事相关工作并由D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足以证明其与D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至于D公司主张其已将保洁项目外包给L公司,但相关转账凭证未显示其向L公司支付的是外包服务费,故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外包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但D公司是否将保洁项目外包不影响本案争议焦点的认定。2019年12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姜某某要求确认其与D公司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于2020年1月7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0年4月15日向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姜某某请求的事项属于上海法律援助范围中“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情形,且姜某某系农民工,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属于免予审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情形,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为姜某某提供法律援助,并指派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步权为姜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注意到,案件业已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和一审审理,姜某某亦自述双方能够提交的证据材料都已提交,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一焦点问题,只有从事实认定是否全面清楚和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两个方面寻找机会。承办律师详细阅看了仲裁裁决和一审两次庭审记录、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一审判决书等材料,并在其中发现了案件疑点和问题。一是一审判决一方面认为姜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D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一方面又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D公司主张的其已将保洁项目外包给L公司的外包服务合同已实际履行。也就是说,一审判决既未认定包括姜某某在内的现场保洁人员属于D公司员工,又未认定D公司与L公司之间的外包服务合同得到履行,导致现场保洁业务到底由哪个主体负责实施、现场保洁人员到底由哪方派驻等基本事实未能查清,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重大瑕疵。二是一审判决还遗漏了一份重要证据。这份在劳动仲裁程序由D公司提供、一审阶段由姜某某提供的外滩某酒吧与D公司签订的《公共区域清洁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外滩某酒吧的保洁由D公司负责;D公司向外滩某酒吧派驻主管和所有服务人员;主管和所有服务人员均为D公司人员。”也就是说,姜某某作为外滩某酒吧的保洁员,根据D公司与外滩某酒吧之间的约定,应属于D公司人员。一审法院在判决时遗漏了该份重要证据,继而导致了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

通过上述分析,承办律师认为,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材料,应该可以认定姜某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整理了二审庭审代理的要点,并在开庭前再次与受援人姜某某会见,充分沟通案情并确定了二审代理方案。

2020年5月14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D公司未派人出庭应诉。承办律师作为姜某某的代理律师参加了庭审,就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重要证据导致法律适用错误等上诉理由作了充分阐述,认为姜某某与D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当予以确认。

2020年5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姜某某与D公司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0日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姜某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全部支持。

案件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看似简单,仅是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这一简单事实的确认却关乎到劳动者的后续工伤权益能否得到维护。若劳动关系得到确认,后续的工伤赔偿也将顺理成章;若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姜某某则无法获得工伤赔偿。

本案经历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不可谓不复杂,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审理裁决和一审法院的审理判决,均对受援人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姜某某无法提供其与D公司签过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而工资又非D公司账户发放,虽有工友证明、考勤记录、工牌、录音等材料,但都遭到了D公司的否认。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资料进行了抽丝剥茧地分析,敏锐地发现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重大疏漏和一份被两次提交但被忽视的、明显有利于受援人的关键证据,最终在没有新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依靠单方面的代理意见说服法庭,赢得了二审法院的认可和支持,有效地维护了姜某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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