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貝勒
小區裡公共空間和電梯為全體業主共有。如果要將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經營非公益廣告,是需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才可以實施。也就是說經業主大會同意的才是合法的。
既然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為全體業主共有,那麼利用其經營非公益性廣告,所得收入當然歸全體業主所有。
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如果經業主大會會議同意,將小區公共空間和電梯的廣告經營權交由物業企業,收入作為物業管理費不足的補充,這也是合法的。
如果《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有約定的,那麼按照合同的規定執行。
小區公共空間和電梯要經營非公益性廣告,遵守以下幾點:
1、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歸全體業主共有,經營收入歸全體業主所有。
2、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的經營和收入分配,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經營業主大會同意才是合法的。
3、小區裡的公共空間和電梯的經營和收入,可以通過《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進行約定。
w苦行僧
應該是合法吧。物業允許廣告商在電梯公共部位張貼和懸掛商業廣告,劃出空地劃線作可供停車的車位也賺錢了。這些作法也是為小區增加點收益,並無不妥。從電視上看到,昆明有幾個小區這些天都由業委會發布通知讓交過物管費的業主去分享了這個收益。
阿鼎AD
問題不在貼什麼,也不在誰貼。在合同約定範圍內,經營電梯廣告,只是收益應按合同約定確定歸屬。
電梯廣告經營通常屬於物業管理範疇,這裡沒有違法問題。只要按約定分配收益,就沒什麼問題。
物業公司作為管理人,有權也有責管理共有物業經營事務,但是如果未經約定私自佔有收益,則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