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9時40分左右,襄汾縣陶寺鄉陳莊村聚仙飯店發生坍塌事故,致使參加壽宴的賓客29人死亡、7人重傷、21人輕傷。
近年來,多起因私自改建房屋致使房屋坍塌,進而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被人民法院判處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
那麼飯店老闆是否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呢?
一、什麼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為。
二、飯店老闆是否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四個構成要件呢?
任何犯罪都有四個構成要件,主體、客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同樣構成本罪也應當符合這四個構成要件的要求。
1、主觀方面。
什麼是主觀方面,就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抱著何種心態。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他人傷亡,因自信能夠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沒有預料到。
飯店店主是否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就餐人員傷亡呢?
如果是普通村民蓋房用於自己居住,村民不是建築專家,我們不能苛求村民應當遇見到房屋可能坍塌。但是,不同於普通村民,飯店老闆私搭亂建是為了經營,是為了營利,同時其人流量要比自住的大的多,其注意義務不能同其他村民一概而論。無論是基於《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還是建設單位的義務,都應當知道私搭亂建可能危及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
2、客觀方面
建築是否是違建,如果是依法而建的,且符合安全標準,則不構成本罪。
是否屬於工程事故,如果不是,則不構成本罪。
工程事故是否重大,如不重大,則也不構成本罪。
何為重大?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13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應當立案追訴。
此次坍塌事故致使29人死亡、7人重傷,已經遠超最低立案標準了。
3、主體
犯罪的主體,是建設單位、建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也包括個人,事故中的飯店老闆就是個人。
4、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相關建築工程所帶來的生產、經營、工作及生活的公共安全。具體於本事故就是經營場所中的消費者的人身與財產安全。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7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建設單位、建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從事一切生產、作業的人。
本事故中,如果房屋是承租別人的、不是飯店老闆的,且均不是自己所建,則不能稱飯店老闆為建設單位,只能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7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18-12-27)第13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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