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商鞅要求分家,怎麼分家?

關嶺化石群


關於分戶制《史記·商君列傳》記載有兩部分,第一次變法:“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第二次變法:“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第二次是對第一次分戶制的鞏固。

之所以這麼做,是因為戶是秦國法治體系的基本單位,不論是分地還是徭賦都是以戶作為計算單位,每戶一男丁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制能讓秦法最大的覆蓋所有民眾,也能避免大戶人家和小戶人家之間的不公平,同時分戶制在不增加人口的情況下增加了計量基數,有利於開荒、稅收和募兵,在司法訴訟領域,秦國用公室告和非公室告區分戶以內和以外犯罪行為,秦法幾乎不管戶內直系親屬間的犯罪行為,小家庭制能讓家庭自治減輕法治負擔的同時最大減小家庭自治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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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商鞅變法,哪來的秦國的強盛。用現在的話說,改革開放之初,大鍋飯已經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農民包產到戶,土地到人,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大家庭的已婚兒子,分家另過,這樣的家庭成員都鉚足勁發家致富。於是騰出的勞動力成為外出掙錢的生力軍,國家發展了,農民進城落戶了。這是多少代人的夢想,現在實現了。毛主席早就告訴我們,政策和策略是黨的生命,各級領導同志,必須特別注意,萬萬不可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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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要求分家,主要還是為發展人口,發展生產,規定弟兄們必須分戶,激發生產能動性,主動性。不允許弟兄們生產生活在一起。用今天的話說叫做打破大鍋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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