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1條規定:“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優先購買權是指在按份共有中,有共有人在轉讓其享有的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於其他人購買,共有人在行使優購買權時要符合以下條件:

1、優先購買權僅在按份共有人有償轉讓其份額時才可行使,如果共有人吳長江份額贈與他人,其他共有人則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

2、優先購買權人在價款、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等方面向做出的承諾與其他有意購買者相同。

3、優先購買權必須在合理的期限內行使,共有人要充滿自己的財產份額時,應向其他共有人發出是否購買的通知,如果其他共有人在接到通知後的合理時間內未作出答覆,就不得再行使優先購買權。

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下面由小編舉個案例來講解一下:

王大和王小是兄妹關係,2006年6月其父母先後去世,讓父母生前所立遺囑,遺留房屋2/3產權歸哥哥王一所有,與1/3由妹妹王小繼承,其他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其後因為繼承遺產的事情,兄妹兩人發生矛盾,鬧得不可開交,2005年5月,哥哥向村裡重新申請劃撥了一處宅基地,並蓋起了一棟二層樓房,在沒有同妹妹商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繼承的2/3房屋產權賣給了同村村民張某,妹妹得知此事後,以王大出賣房屋的行為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將王大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王大與張某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大和王小對已故父母的房屋享有按份共有權,王大在出賣房屋前沒有提前通知共有人,在妹妹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自己的份額給他人,侵犯了原告王二的優先購買權,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王大出賣房屋給張某的行為當屬無效。

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案情分析:

優先購買權是法律賦予按份共有人的權利,共有人出售其共有份額,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時,其他人有權主張優先購買權,並可要求確認出賣人與售賣人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

在本案中,王大與王小因繼承房屋形成共有關係,哥哥出賣房屋產權時,應當向唯一的另一共有人妹妹發出是否願意以相同價格購買的通知,如果妹妹明確表示不願購買,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作出答覆,哥哥才可以將房屋產權賣與他人,反之,如果哥哥賣房屋產權時未作出通知或在妹妹表示同意。在同等條件購買的情況下,將房屋賣給他人。便侵犯了妹妹的優先購買權,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房屋共有人,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行使權力要注意什麼?

法院判決哥哥王大與張某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後,張某應將房屋產權交還與王大,王大要返還購買張某本金,並賠償張某因合同無效而受到的損失。同時,妹妹應及時行使優先購買權,以相同的價格購買該處房屋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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