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情況,擔保人沒有承擔責任,可以提前向債務人追償

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這期節目我們討論,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擔保人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還有另外一種情況,擔保人未承擔責任的,擔保人可以預先向債務人追償。

有一種情況,擔保人沒有承擔責任,可以提前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通則規定,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同時擔保法也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這裡的保證人指的就是擔保人,保證人以個人全部財產擔保債務人債務的履行,提供的是信用擔保,增加債務人的財產範圍。所以不管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如果承擔了保證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追償權是向債務人追償。

有一種情況,擔保人沒有承擔責任,可以提前向債務人追償

另外,保證人在沒有承擔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可以預先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擔保法32條規定,當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後,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這條規定保證人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有兩個前提:第一法院已經受理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第二債權未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滿足這兩個條件保證人才可以預先行使追償權。

保證人向債務人追償的範圍,包括保證人向債權人支付的主債務,利息、律師費、訴訟費及保證人為履行保證義務受到的損失。

有一種情況,擔保人沒有承擔責任,可以提前向債務人追償

最後提醒那些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注意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從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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