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湘:睡不著……高速公路噪聲擾民,能否要求賠償?法院判了

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

噪聲汙染已成為繼空氣汙染之後的

人類公共健康的第二個殺手。

面對噪聲汙染所帶來的侵害,

群眾可以選擇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近日,

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了

一起噪聲汙染責任糾紛案。

臨湘:睡不著……高速公路噪聲擾民,能否要求賠償?法院判了

法院審理

2007年,原告陸某在臨湘市詹橋鎮搭建了一棟三層樓房,並於2010年4月取得該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12月,被告某公司開工進行大嶽高速公路項目建設。建設之前,拆遷部門對原告的房屋進行評估,認為高速公路的修建不影響原告居住生活,故未徵收原告房屋。2015年12月31日高速公路建成。原告的房屋距離建成後的大嶽高速僅十餘米。大嶽高速通車後,高速公路的噪聲影響到原告居住環境,原告曾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

2019年5月20日,臨湘市人民法院委託有關檢測機構對原告申請事項進行司法鑑定,鑑定意見為:陸某家夜間一樓地坪、夜間屋頂最大聲級均超過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4a類標準要求。且測試時,大嶽高速公路通過車輛較少,如大嶽高速通車數量增多後,對受檢房屋的噪聲影響會更大,故大嶽高速公路運營與陸某家噪聲超標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臨湘:睡不著……高速公路噪聲擾民,能否要求賠償?法院判了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為大嶽高速公路的項目法人和管理者,有義務維護高速公路兩側毗鄰住戶區域的環境質量,以達到環保部門規定的環保標準。被告修建的大嶽高速公路路段距原告房屋僅有十餘米,高速公路路段修通後來往車輛對原告生活居住地帶來噪聲汙染。長期而持續的噪聲汙染會讓人產生強烈的精神痛苦,原告從2015年12月31日大嶽高速公路通車至今,長期生活在噪聲超標的環境中,對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是客觀事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某公司須在判決生效後90天內採取相應措施,確保原告陸某住所噪聲環境達到國家GB3096-2008《聲環境質量標準》4a類標準,並賠償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來源:湖南高院】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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