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東一男子與幼女網戀將其約至酒店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獲刑四年

邵東一男子與幼女網戀將其約至酒店發生關係,被判強姦獲刑四年

4 月 15 日,邵東市人民法院庭審宣判了一起強姦幼女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2019 年 10 月,年滿 18 歲的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間,通過網絡遊戲和微信聊天的方式,認識了邵東市某鄉鎮在校初中生小花(化名,13 歲),後二人在網絡上聊天均以男女朋友互稱。同年 12 月某日,王某將小花約至某賓館玩耍,在明知小花未滿 14 週歲的情況下,王某先後 2 次與小花發生性關係。此後幾日,王某仍多次與小花發生性關係。後小花親屬發現情況不對後到公安機關報案。

邵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明知小花未滿 14 週歲的情況下,仍與其多次發生性關係,已構成強姦罪。法院根據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溫馨提示:本案中,王某與小花發生性關係,雖不存在暴力、強迫等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花未滿十四周歲,無論是否自願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王某的行為依法仍構成強姦罪。

瀟湘晨報記者周凌如 通訊員李青梅、侯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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