鮑某明最終能定罪嗎?法律專家們這麼看

近日,“高管鮑某明被控性侵未成年養女案”持續引發關注。當事女孩稱自己從剛滿14歲開始,便持續遭遇鮑某明的性侵,多次報案未果。4月11日,鮑某明提出該女孩控訴的內容存在不實,他將適當做些維權工作。日前,女方律師發聲,表示女孩目前的狀態非常不好,“她遭受的創傷可能真的比較嚴重,急需接受系統的長期的心理疏導。”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13日消息,針對鮑某明涉嫌性侵一案,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從法律上看,性侵行為該如何認定?鮑某明的行為是否構成性侵?多位專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顯然是為規避姦淫幼女法律規定”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檢察院 張雪

強姦罪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普通強姦,即使用暴力、脅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性交的行為;二是姦淫幼女,即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性交的行為。

由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缺乏辨別是非的能力,不能理解性行為的後果與意義,也沒有抗拒能力,因此,不論行為人採用什麼手段,也不問幼女是否願意,只要與幼女性交,就侵害了其性的決定權,成立強姦罪。

該案中,犯罪嫌疑人鮑某明選擇在被害人李某年滿14週歲後作案,顯然是為了規避姦淫幼女的法律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也以強姦罪定罪處罰。但適用該條,仍需要證明未成年被害人非自願。

因此,認定鮑某明構成強姦罪的前提是需要有證據證實違背婦女意志,即在李某不同意性交的情況下,強行與之性交。

在關注該事件的同時,司法機關也需要深挖案情,尋找是否有更多潛在的被害人,打擊背後的非法送養產業鏈。

從“N號房”事件到李某事件,可以看出,健全的法律、正確的認知以及合理的自我保護意識,才可能保護孩子。

懲治犯罪的同時,也更需要關注如何幫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陰影、預防犯罪?可以藉助國外的經驗,建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其中設有醫療團隊、教育團隊、福利院等,一旦疑似出現未成年人被家庭侵犯、虐待的情況,就將其納入國家保護的範圍,從而將未成年人被侵害程度降到最低。

拿不出證據 定強姦罪很難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劉輝

如果女孩同意,男方跟14歲以上的女孩發生關係不構成犯罪。但是,根據女孩多次舉報以及精神狀態,可以猜測是被誘騙或強迫,那麼,這種情況下,涉事男方就構成了強姦。

可是,如果女孩拿不出被強姦的實錘證據,定性為強姦罪還真挺難。真不想看到女孩求告無門,更不想看到犯罪分子逍遙法外。

建議提高性同意年齡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吳傑臻

我國14歲的性同意年齡太低了。有人說,再提高就侵犯了性自由。14歲女孩,普遍能自主處理自己的性權利了嗎?她們有什麼能力處理自己的性自由權?14歲女孩很容易被哄騙發生性關係,事後更不懂得維權。

提高性同意能力,與其說妨礙性自由,不如說妨礙戀童癖性剝削的自由。提高了性同意能力,18週歲的成年男人自然也就不敢對未成年女孩下手。

來源 :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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