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悟》--“虛高”的註冊資本金,坑苦了股東

五個剛剛畢業的研究生為了一同創業,2018年在北京註冊了一家科技公司,從事無人機的研發和生產。由於對自己的技術和產品的市場前景非常自信,五位初出茅廬的碩士將自己的全部個人積蓄都投入到產品研發中,為了獲得市場認可,科技公司的註冊資本被設定為500萬元且均為認繳,繳納期限被延後至10年後。但是,由於用戶在實際使用產品時因無人機技術和質量問題導致客戶經濟損失達200萬元,用戶通過訴訟方式向科技公司主張賠償並得到法院判決的支持。由於五個股東認繳出資額均為100萬元,因此,當科技公司沒有資產可控法院執行時,法院即追加五個股東為被執行人,要求每個股東承擔40萬元的賠償責任。法院追加股東為賠償主體的作法立刻導致五個股東陷入困境,面對本來屬於公司的債務,五個股東都沒有因公司應承擔有限責任而免除自身的賠償責任。通過該案,對於註冊資本金應當如何設置,成為創業者首先要認真思考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的時候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在這個《規定》的第17條中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人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規定的的中心意思就是即使是公司的股東,如果股東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一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股東就必須在尚未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如此規定顯然增加了對企業法人的債權人的保護,股東不能以公司作為法人實體承擔有限責任來逃避債權人的追償權利的行使。所以,股東註冊公司時一方面不要盲目地將註冊資本金設定超出自己的承擔範疇,雖然註冊資金越高則越可以體現出公司的資金實力,但是高額的註冊資本金對於股東而言也增加了法律風險。一旦在實繳義務履行之前公司即陷入債權人的追索,如果公司沒有可供償還債務的資產時,債權人就可以將未實際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加為被執行人。此時如果股東認繳出資數額過高,則會導致股東必須承擔高額的公司債務,對於股東而言,必將導致巨大損失且沒有救濟手段可行。如果股東本身是自然人,則會對股東的生活造成重大負面影響,很可能長期無法正常生活。

由此可見,股東投資時,應當對於出資額量力而行,尤其不要因為出資不需實際繳納,就可以隨意擴大出資額。“認繳”的本質就是股東應當繳納還沒有實際繳納的出資額,可以看做是股東欠公司的錢,遲早還是要還的。

《一案一悟》--“虛高”的註冊資本金,坑苦了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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