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帳活要,做減法!

當債務糾紛產生後,債權方第一反應就是利用一切手段追償,這也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行為。走上法庭後,不僅僅是爭輸贏,而是如何利用一場官司拿回“錢”。很多贏了官司的債權人僅僅拿回一張判決書!

死帳活要,做減法!

判決書的作用是明確債權及履約義務,是對債權人債權合法性的肯定。也會依法對債務人進行追討,依法對債務人進行強執,迫使其還款。對於有錢不還或是有資產的均能有效解決,而對於一無所有的人,也就無法高效解決!最終只能等債務人有了財產才能執行到位。久而久之隨著債務人自身經濟狀況的惡化,或消積的心態,最終成“死帳”!

死帳活要,做減法!

所以當債權人瞭解債務人的實際經濟狀況後,應提前規避或留下餘地去引導債務的走向避免進入“死衚衕”。

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與金融機構的借貸糾紛,性質雖同,但在時間消耗與財力承受方面是個人損失不起的,因此個人債務不能用常規金融機構的操作方式:自身“畫個圈”,然後躺裡睡大覺。扔給法院去催討,其實在債務糾紛中,法院能做的就是調解,判決與執行!最終錢能否第一時間要回,還要看債權人畫的圈能否變小,再變小以靈活多變的形態把“死帳”盤活!

死帳活要的首要條件就是運用“生意人”思維去做減法!當你越走越累時(追討過程),適當丟棄一些物件(利益),才能走到目的地(達到目的)。

死帳活要,做減法!

解決債務問題其本質就是利益的取捨!借貸的本質也就是一門生意!如果沒有經營思維,就不應該碰這門生意。很多人只知道把錢放出去,卻不知怎麼收!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熟人效應,更依仗司法兜底就去幻想做一本萬利的金融買賣,實則可笑!專業金融機構況且不能100%,更何況一不懂風控二不懂經營,三沒實力承受虧損的個人。因此民間借貸糾紛層出不窮,不是騙子多了,而是有點錢想法就多了!

往往就因為如此,沒有生意人的思維方式,卻去行患得患失之事,所以協商不肯讓步,措失止損良機,憑自身的實力硬是把自己往死衚衕逼,硬生生做出一筆“死帳”豈能甘心,不痛心疾首?

死帳活要,做減法!

具備經營思維,才能理解“死帳”活要!才不會到最後被動轉變,耗費大把時間,時間成本的浪費才是最大的損失!

當你向一個生意人討價還價時,他考慮的不僅僅是單方面賺不賺錢的問題,更多的是如果滯銷品今天賣不了,往後更難賣,更不值錢,或是徹底報廢,那就損失慘重!

那麼你的“債權”就是天底下最大的“滯銷品”,除了你自己親手報廢,沒人能“接盤”!

想明白這些,或許才會認同以下做法:

①債務問題,只有協商再協商,讓步再讓步才能有效解決!(讓步即是做減法)

②協商貫穿整個糾紛的前後,訴前,訴後,執行中,均可再法官的住持下協商和解!整個過程保持做減法的思維方式。

③協商不應患得患失,越大讓步,收回帳的可能越大,不要讓滯銷品報廢在自己手上。

④協商時往往法官先讓債務人出方案,此時債權人不要在糾結得失,故意製造“門坎”來讓自己減少損失,而應該祛除阻礙做“減法”,考慮如何避免血本無歸。債務人能上庭當面協商,都是秉著大事化小的心態,還款意向也是最強烈的時候,如果此時不肯讓步,他只有無奈接受,明知不可能達到,寧可早些面對最壞結果,那麼主動還款意願消失,如果再遇其他狀況,或是消積應對,就會變“死帳”!

⑤既使達成和解,在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中斷現象,此時你主動詢問情況後,可以適當減免些,下期補上。或是暫停一兩期,對於整個要帳過程來講,影響不了什麼。反而你的以德報怨,會讓債務人看到希望,他如果有閒錢,不想成老賴,也會努力去履行!

⑥要帳不怕少,不怕時間長,就怕停了一分不還。哪怕起先困難,每月一百,每天50也是錢,不嫌少就有的討!有地方收帳,總比有帳無處收要好!要帳要靈活多種方式結合,不能對方一停就發飆,此時你對他講履行義務,講誠信道德,債務人都會覺得你可笑!

死帳活要,做減法!

如果一開始債權人都能保持理性並理解的方式去處理,就不會有那麼多“死帳”!解決債務糾紛的唯一有效方式就是:雙方協商再協商,退讓再退讓!一旦執行未果,必是死帳無疑,如果起先沒這覺悟,執行後如果對方再協商,或是你主動協商均可挽回,且不可傲嬌的仰起頭,一副我是債權人我怕誰的姿態,其實你自以為的手段,不是過激違法,就是很難舉證。對一個半條命的人來說,一切的打擊與懲戒都沒用,讓他看到生的希望,才能讓他積極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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