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6日8時30分許,長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雙陽區大隊指揮分中心發現預警信息:一輛沿G33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的吉A8XXX6號小型轎車狀態異常,二中隊接警後迅速展開布控,於8時40分許在G334國道濱河路路口將該車攔截並控制駕駛人朱某。盤查過程中,民警發現朱某存在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嫌疑,且駕駛證已被吊銷。民警隨即對朱某使用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121mg /100ml,朱某涉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民警隨後對朱某採取強制措施,依法抽取朱某靜脈血樣化驗,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經過調查,民警發現朱某駕駛證之所以被吊銷,也是因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公安交警部門查獲。一次被查處,不吸取教訓,偏偏要“二進宮”,著實令人唏噓。朱某駕駛證吊銷期間醉酒駕駛機動車,且為再犯,一經定罪必將面臨刑法的從重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