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無事故,檢察院能不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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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罪,不是結果犯罪,與有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無關。只要有危險駕駛的幾種情形,即構成犯罪。現實中沒有見到不起訴的,都判了。根據情節不同,有判緩刑的。


法律人兒


【每日講法觀點】醉酒駕駛,沒有發生事故,符合一定的條件,檢察院是可以不起訴的。


醉酒駕駛構成什麼犯罪?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觀念早已深入人心,可是還是有部分人懷揣著僥倖心理,喝多了酒還要開車,甚至達到醉酒駕駛(血液中酒精含量為80mg/100ml起)。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規定了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如果駕駛機動車的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的,全部以涉嫌危險駕駛罪立案偵查。


醉酒駕駛能否不起訴?

刑法中的不起訴,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等。

(一)法定不起訴

  •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 犯罪已經經過了追訴時效的;
  • 特赦令免除刑事處罰的;
  • 按照法律規定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酌定不起訴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第3條,就針對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對於這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是要求綜合考慮醉酒的程度、道路、車速、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表現等進行量刑。對於那些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對於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三)證據不足的不起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後,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退回一次補充偵查,證據不足,可以不起訴;退回兩次補充偵查,證據不足,應當不起訴)

總結

醉酒駕駛,又沒有事故,檢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訴的決定,還需要看醉酒的程度、駕駛行車的速度、認罪悔罪的表現等。

如果雖然醉酒駕駛,但是既沒有事故發生,醉酒的程度也比較輕,行車速度也不是太快,認罪悔罪表現比較積極,一般來說是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每日講法


做做工作,沒有拒絕檢查,逃跑,特別嚴重的情節,態度好,可以爭取相對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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