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晚年遇真爱,却遭儿女百般刁难,价值不菲的房子如何分配?

【案例】42岁的王丽(化名)长相秀丽,体型匀称,年纪轻轻,已经历过两段婚姻。第一任丈夫结婚两年后因车祸去逝,留下一个女儿。后经人介绍,王丽嫁给临村的单身汉刘某,刘某喜欢喝酒,喝多了就对王丽实施家暴,一年后,王丽提出与刘某离婚,刘某死缠着不同意,后法院判决离婚。为了生存,王丽带着女儿进城打工,年龄关系,王丽很难找到合适工作,恰在这时王丽看到一则招聘家庭保姆的广告,王丽试着打通过电话,经了解,需要照顾的是一位刚退休的大家教授,老伴早些年去逝,儿女均成家立业,前不久登山时扭伤脚,急需人照顾。相约面试后,老人对王丽十分满意,王丽也尽其所能照顾老人,就所丢掉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时间久了,两人产生了感情,老人让王丽将上小学的女儿也搬进来一起住,经常辅导孙子功课,其乐融融。一年后,老人和王丽领取了结婚证。三年后,老人因病去逝。老人的儿子和女儿将王丽告上法庭,要求其搬出父亲的房子,法庭上,老人儿子和女儿出示了父亲的遗嘱,王丽否认为老人的真实字迹,老人女儿承认是父亲口述的代书遗嘱,后法庭展开调查,该案的处理结果如何?笔者以下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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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否有效

《继承法》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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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是指遗嘱在危急情况下,不能自已亲自书写遗嘱时,由遗嘱人口述,他人代写的遗嘱,是遗嘱的形式之一。

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是,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人一人代书,并在代书遗嘱上签字代书人姓名和遗嘱姓名或手印,写好立遗嘱时间。

法庭调查时,老人女儿出示的遗嘱只按有老人手印,在王丽当庭否认该遗嘱非老人亲笔所写时,老人女儿承认,确实不是老人自已写的,是由老人口述,由老人的儿子代写。王丽向法庭提出,根据遗嘱时间,为老人去逝的前两天所写,由于老人生病期间,只有王丽全程在医院照顾老人,老人去逝的前两天已经处于高度昏迷状态,根本没有意识,那来的口述,有同病房人证明当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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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老人的儿子伪造遗嘱的证据确凿,是否涉嫌虚假诉讼,笔者在此不述。退一步讲,即使该遗嘱真的是老人口述的,那么该代书遗嘱因欠款必要的要件而无效,首先所谓的见证人只有女儿和儿子,代写人为儿子,两个人均与继承有利害关系,根本不符合代书生效要件,

最终,法院确认该份代书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最终遗产(房子)分配情况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老人晚年遇真爱,却遭儿女百般刁难,价值不菲的房子如何分配?

本案中,由于老人儿子提交的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那么本案最终按法定继承办理。继承法第十条就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为了便于分析,先确定两点:

老人的老伴已过世,那么其老伴过世时,发生第一次继承,即房子一半归老人,另一半作为老伴的遗产,由老人和儿女分配,最终,老人得该房子的四分之三(3/4),房子价值600万,老人得450万。就是说老人的老伴去逝后,老人在争议的房子中占有450万元。

老人晚年遇真爱,却遭儿女百般刁难,价值不菲的房子如何分配?

王丽的女儿只有十二岁,和老人一起生活三年,关系密切,并由老人供给学费及生活费用等,因此,女儿已与老人形成抚养关系,为养女,享有继承老人遗产的权利,且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明确以上两点后,老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王丽、王丽女儿、老人的儿子、老人的女儿四人。

同样,450万元的一半先分配给王丽,再由王丽、王丽女儿及老人儿子分配剩下的一半。王丽及女儿最终分得337.5万元。最后,王丽带着女儿搬出老人的房子,带着女儿租房继续其打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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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现实中类似的事情的确不少,丧偶老人晚年生活孤单, 需要人照顾和陪伴,儿子工作及家庭生活等因素,可能无暇顾及老人。作为儿子的不应该阻拦老人晚年的要求,老人也有权利寻找晚年幸福。当然,发生类似问题,大多由于儿子担心老人的财产,实属正常。解决这样的问题,最好在老人结合前,先将财产问题作出合理的处理,既打消了儿子的顾虑,也能检验另一方是否出于真心与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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