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產權到期後房子到底歸誰?

近日,中央發佈了一則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的意見引發了人們的重點關注,因其中有對民眾最為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進行了說明和安排。那麼,我們的70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呢?房子海歸自己嗎?下面,小編來帶你一探究竟。

11月27日,國家發佈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要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範徵收徵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這個意見的發佈,將對公民的土地與房屋權益保護釋放哪些新信號呢?這三大焦點你徐重點關注。

焦點一: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怎麼辦?

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70年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了怎麼辦?

文件的精神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推動形成全社會對公民財產長久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

對此,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常鵬翱認為,意見尊重並回應了民意,傳遞了一個重要信號:既然研究的是續期的法律安排,並強調形成受保護的良好和穩定預期,就意味著,對於個人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後政府會收回的擔心是不必要的。

對於到期該如何續期?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認為,續期問題可以從三個方面來考慮:

一是不夠70年的,到期後必須都續期到70年。

二是70年到期後自動續期,相當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一個無期限的物權,即一次取得永久使用,國家不必每次續期每次都收費。

三是到期後經過自動續期變成永久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後,應當確定使用權人與國家所有權人之間的關係,可以考慮收取必要而不過高的稅金,但應當經過立法機關立法決定。

焦點二:如何遏制徵地與拆遷導致的矛盾?

文件的精神:完善土地、房屋等財產徵收徵用法律制度,合理界定徵收徵用適用的公共利益範圍,不將公共利益擴大化,細化規範徵收徵用法定權限和程序。遵循及時合理補償原則,完善國家補償制度,進一步明確補償的範圍、形式和標準,給予被徵收徵用者公平合理補償。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室主任孫憲忠表示,建議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引入聽證程序。除了政府,利益受損代表和獨立的相關專家代表也應該參加。政府部門或者其他強勢的受益主體如果主張某一項目的建設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焦點三:農民宅基地權益如何保障?

文件的精神: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糧食生產能力不減弱、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落實承包地、宅基地、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稱:“這項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的規定要求,是對正在實施的宅基地制度改革的銜接與明確。”

過去,農民對農房宅基地只擁有使用權,造成*押貸款受阻,農民進城後宅基地使用權退出不暢,帶來一系列問題,導致農民財產權利難以實現。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在發揮宅基地的社會保障作用的基礎上,有序賦予宅基地的財產性權利。

去年2月,全國人大授權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土地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其中15個試點縣(市、區)承擔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據瞭解,經過一年多的試點,不少宅基地試點縣(市、區)已取得實質性進展。

專家認為,《意見》回應了農村“三塊地”的改革,提出落實宅基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增加農民財產收益,能夠使宅基地等原來的“死資產”在一定範圍內流動,最後變成“活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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