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承諾分期還款,債權人在首期欠款到期後,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欠款,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院不予支持。近日,江西省南昌市青雲譜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樣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件。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原告韓某與被告某教育諮詢公司簽訂《協議書》一份,約定:被告為原告兒子進行學習輔導,期限至2019年7月15日;原告交納輔導費34000元,被告確保原告兒子在2019年考取重點高中,如未考取,被告將退還28000元。原告隨後向被告付款34000元。2018年9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條一份,載明:被告收到原告34000元學費後,因中途停止辦學,已構成違約,現承諾在2019年7月10日前退還15000元,在2020年7月10日前退還15000元。但首筆欠款到期後,被告並未退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全部欠款30000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無法履行合同約定的培訓義務,向原告出具欠條後,理應按照約定承擔還款義務。但由於根據欠條約定,僅有15000元的欠款已經到期,另外15000元的欠款尚未到期,故原告僅有權主張被告還款15000元,無權主張被告歸還未到期的15000元。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教育培訓費150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等情況,當事人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如果債務人承諾分期還款,沒有特別約定時,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欠款,很難得到法院支持。所以,債權人應該提高自己的法律維權意識,在債務人做出還款承諾時,應同時特別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期未按期還款,則全部欠款提前到期。”這樣,只要債務人任何一期欠款違約,債權人就可以通過訴訟要求債務人提前歸還全部欠款,最大程度地保障自己權利及時實現。 中國法院網訊 (胡文龍 陳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