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程序中要考慮保護申請執行人的生存利益

在實務中,被執行人是有限公司,因為盲目擴張,對外有許多的債務,並已由生效的法律文書予以確認並進入到執行程序,有些糾紛是標的額很大的股權轉讓或投資糾紛,因為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不能順利強制執行,而有些糾紛涉及到勞動爭議或者工程款,通常標的額都不會太高,但又不在執行程序中的第一順位,執行進來會很困難。

比如一個工程款糾紛案件,是農民工的工程款,因為怕工人鬧事,申請人便代為支付了,經過訴訟對被執行人公司強制執行,標的額只有7萬元,但不巧的是,被執行人公司的執行案件太多,又不處於執行程序順位的首位,就是發現了被執行人名下有財產,也輪不到清償,申請司法援助又不符合條件。面對當下的經濟情勢,已經給申請人帶來嚴重的影響,生產生活無以為繼。申請人多次找法院反映此事,但均以被執行人名下沒有財產,告之讓當事人查找並提供財產線索。很多這樣的案件最後也只能終結本次執行。

法律對執行程序中的申請人是公平對待的,不管是對大企業、公司的債權,還是對個人事關生存的債權。在沒有明確的規定前,按照採取執行措施的先後順序履行判決義務,符合法律的規定,並無不妥。對於順位在後的弱勢群體申請人權利的保護,相關的法律中沒有發現有明確具體的規則和指導性案例,要麼法律規定相對簡單、依據相對分散,要麼裁判理念反覆、具體規則不夠完善,尤其是事實認定難、法律適用難。面對這種不公平合理的現狀,新近發佈的《九民紀要》有了原則性規定,就是對生存利益的保護,雖然不是具體性規則,但該原則性的規定還是有參考價值的。

《九民紀要》第十一章關於案外人救濟案件的審理中提到,依法充分保護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對於有關案外人的救濟案件,一是堅持利益平衡原則,二是堅持實質審查原則,三是堅持權利甄別原則,四是堅持生存利益優先原則,基於當前現實情況,要特別注重保護當事人的生存權利,在堅持依法審理的前提下,遵循消費者生存利益優先於銀行、企業等主體經營利益原則,在兼顧雙方利益保護的同時,適度向相對弱勢一方傾斜。

相對於股權、投資的工程款和勞動報酬債權,是否可以適用上述原則呢,當然是肯定的。股權、投資糾紛案件的執行標的額都在上千萬元以上,而工程款和勞動報酬案件的執行標的額僅有幾萬元,相對其他案件可以說也最好執行結案。銀行、大公司、企業的這些申請人可以通過融資或者其他渠道暫時度過困難,對於工程款和勞動報酬的弱勢群體而言,就是沒有希望的煎熬等待。

在具體適用時如何掌握好度,就需要綜合考慮了,作為法律人而言,利用該原則,為當事人提供一個主張權利的角度,維護其權益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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