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賣房屋 返還價款賠損失

2019年7月,家住鶴壁市山城區的童某因經濟緊張,未經共有人同意,私自將和他人共有的房屋出賣與黃某。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黃某將購房款56000元交付童某。到了約定辦理房產過戶的時間,童某因不能取得共有人同意,不能協助黃某辦理過戶登記。黃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價款,童某稱無錢償還。無奈之下,2019年11月22日,黃某將童某起訴至鶴壁市山城區人民法院。經法庭調解,雙方自願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由童某分期償還黃某購房款56000元,並約定,如果童某未按照調解協議履行清償義務,需另外賠償黃某利息損失。調解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後,童某未清償債務。2020年1月22日,黃某向山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接到卷宗材料後,立馬向被執行人童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和相關法律文書,要求童某履行義務。童某收到執行文書後,以無錢支付為由拒不履行。執行法官依法對被執行人童某採取限制高消費的同時,多次電話聯繫童某,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有可能被列入失信人員名單甚至拘留處罰的法律後果。同時,因童某系公職人員,如果被採取上述強制措施,有可能對其工作和前途造成嚴重影響。迫於壓力,童某承諾馬上籌集資金清償債務,並通過法院向黃某請求減免利息。經協調,申請人黃某自願放棄部分利息損失。4月17日,童某籌集了59458.46元,支付黃某房款本息58718.46元,承擔本案執行費740元。該案順利執行完畢結案。

法官溫馨提示:公民在簽訂合同時,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欺不瞞,否則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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