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塑料袋監督管理應有更硬核的舉措

4月15日,北京市市場監管局表示,為配合5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按照相關法規要求,北京市市場監管局將依法開展對北京市塑料袋生產企業以及商場、超市、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監督檢查,嚴格塑料袋監督管理。(4月15日《北京頭條客戶端》)

市場監管局作為商場、超市、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的監管主體,嚴格塑料袋監管屬於法定的職責。新出臺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袋。做好垃圾減量與分類,做好分類分層分級監管異常重要。新法執行開始,從職能角度輔以嚴格監管,既可以達到有效造勢的效果,又可以為法規的實施打下堅實的基礎。

新法規關於塑料袋管理的相關規定,專項監督檢查的實質要求,不外乎對塑料令的重申和強調。2007年年底,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限制生產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的通知》,2008年4月,商務部等3部委發佈了《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規定集貿市場等商品零售場所實行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並出臺了具體的處罰措施。不過,從統計數據上看,10年過去了,在部分行業“限塑令”已經名存實亡,幾乎淪為“賣塑令”。 在小商店、小食雜店、小百貨店以及農貿市場、集貿市場等場所,依然隨處可見厚度小於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隨著快遞、外賣行業的興起,超薄塑料袋又蔓延到了這些領域。

同時,隨著時間的推移,“限塑令”的邊際效應在衰減,效果也在日益弱化,對此,有相關行政監管部門認為,限塑令主要受制於三個方面,一是超薄塑料袋的生產源頭沒控制住,地下黑工廠隱秘性強,查處難;二是市民的環保意識差,只圖方便,沒環保觀念,糾正難;三是農貿市場及小商店、餐飲店等普遍免費贈送超薄塑料袋,法不責眾,查處困難。吉林省自2015年起實施全國首個“禁塑令”,但同樣也遭遇源頭管控難、大面積推開難、執法全覆蓋難等諸多困境。

從法律上講,塑料袋監管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規範塑料袋質量,主要是禁止生產和銷售超薄塑料袋;二是要嚴格執行有償使用,利用經濟槓桿進行意願度調節。實踐證明,有償與無償的邊界很難把握,而在強大的消費習慣下,成本很低的有償並沒有達到意願度抑制的效果,反倒有利益誘使下,激發起超市等市場主體“賣塑料袋”的衝動,客觀上造成了取證難、執法難和實施難。再加上九龍治水形成了責任真空與監管盲區,無論是限塑令也好,還是禁塑令也罷,都並沒達到預期中的效果,塑造白色垃圾圍城的形勢依然十分嚴峻。

就治理的現實和路徑來說,嚴格塑料袋監督管理應有更硬核的舉措,主要應從幾個方面發力,一是要嚴格管控好源頭,從限塑到禁塑的全面升級。當下,應在吉林等地試點的基礎上,全面禁止生產、銷售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從源頭上控住和減少不可降解塑料塑料袋的生產渠道。二是要通過政策扶持的方式,比如給予相關企業經費補助的方式,研發和生產可降解塑料,讓塑料袋變得更加綠化環保。三是要加大懲戒的力度,實行嚴格的管理和制控制,擺脫“法不責眾”的執法困局,形成更加強有力的威懾。比如在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亂扔、亂用、亂髮塑料袋者,最高可被判5年監禁,並處以10萬盧比的罰款。這些力度和措施,都應成為具體的監管態度和執法取向。最後,則要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等手段,打破“納什均衡”破解利益樊籬,用成效來作為對治理手段的驗證。(堂吉偉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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