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嚴肅追責捍衛“腳底下的安全”

4月22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印發《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同時,對故意毀壞窖井蓋、擅自移動窖井蓋,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行業標準窖井蓋等行為的定罪也予以了明確。

可以說,隨著城市建設的高速發展以及配套的排水、排汙、供水等設施的逐步完善,馬路上、街道上、人行道上的窖井蓋隨處可見。這些小小的窖井蓋,既見證著市政設施的齊全和完善,又關乎著行走在上邊的車輛和行人的安全。因而,就該以嚴密的法律體系和嚴肅的問責,切實捍衛人們“腳底下的安全”。

梳理一些報道可知,行人或車輛不慎墜入窖井蓋的事件時有發生。這些無辜的不幸者,有的因墜入窖井蓋導致傷殘,有的導致死亡。如2014年12月份,鄭州一環衛工人因墜入窖井導致身亡,直至2015年11月份,死者家屬方通過民事訴訟途徑獲得賠償。2018年12月份,杭州市一懷孕7個月的孕婦墜入窖井後身亡。

而人們不幸墜入窖井的主要原因,不外乎窖井蓋被竊走或挪移,或者窖井蓋不符合安全標準,無法承受人體的重量。但無論何種原因,無辜的墜入者才是最大的不幸者。當一個人在大街上好好地走著的時候,突然間就“不見了”,令人不寒而慄,更讓家屬難以接受。雖然說,一些被害人可能存在看手機、不注意腳下等過失,但罪魁禍首還應是沒蓋好的窖井蓋。

因而,顯然有必要讓那些貪圖小利而無視公共利益和他人安全的盜竊、破壞窖井蓋者承擔法律責任。譬如,盜竊、破壞人流量較大的道路等地方的窖井蓋行為,直接威脅著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顯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理當對其盜竊、破壞行為所造成的惡劣後果承擔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除人為的盜竊、毀壞窖井蓋行為外,生產作業不規範、安全防範不到位、窖井設計、施工不合理、生產、銷售偽劣窖井蓋也關乎著眾多人的“腳底安全”。劍指這些行為,相當於為設計者、生產者、銷售者、施工者戴上了緊箍咒,倒逼其認真對待窖井蓋,不得馬虎大意。而且,對窨井蓋負有管理職責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人員墜井等事故,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分別以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的意見,也將讓那些極不負責任的道路管理部門、物業部門嚐到苦果。

值得注意的是,之前的墜入窖井事件中,絕大部分被害人難以找到責任承擔者,或者各個單位之間推諉扯皮,導致其損失遲遲得不到賠償。而根據指導意見,凡是發生人身傷亡事件的,公安部門均應作為刑事案件調查處理,這顯然有利於查清責任主體,盡最大限度維護被害人權益,讓其不至於求告無門。

窖井蓋雖小,卻關乎不特定多數人的“腳底安全”,沒有理由不予重視。司法機關細化了各種情形下破壞窖井蓋行為的定罪意見,無疑是對窖井蓋的全鏈條、全覆蓋式保護,更是對“腳底安全”的兜底保護。讓無辜的人們不至於因“飛走的窖井蓋”而遭遇不幸。(史洪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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