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腳底”安全 偷井蓋可適用危害公共安全類罪名追責

新京報快訊(記者 王俊)日前,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最高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萬春表示,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記者瞭解到,近年來窨井“吃人、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僅2017至2019年媒體報道的窨井“吃人、傷人”事件就有70餘件。

“涉窨井蓋相關犯罪,嚴重侵犯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社會反映強烈。”萬春表示。

萬春介紹稱,《意見》首次就辦理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作出系統規定。《意見》出臺後,司法機關將更有針對性地打擊涉窨井蓋的各類犯罪行為,糾正以往對這一類犯罪打擊不夠有力、罪名適用不夠準確等問題。

《意見》規定了盜竊、破壞窨井蓋類犯罪的法律適用原則,明確指出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對於盜竊、破壞以上兩種情形以外其他場所的窨井蓋的行為,明知會造成人員傷亡後果而實施盜竊、破壞行為,致人受傷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萬春解釋,這是突出保護公共安全法益,從嚴懲處涉窨井蓋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

“盜竊、破壞公共場所尤其是人流、車流密集場所的窨井蓋,其侵犯的法益本質上是公共安全,而不僅僅是公共財物所有權。對於此類犯罪行為,不能簡單地以盜竊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來認定,而應當適用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意見》按照法益優先保護順序,將危害公共安全類犯罪放在首位,對於盜竊、破壞窨井蓋的行為,根據窨井蓋所處的位置和行為方式分別認定是否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在排除適用上述罪名外,將盜竊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作為兜底性罪名作出規定。

新京報記者 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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