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是一個企業的溫度,是國家的溫度

最近筆者所在的群裡有人問了一個問題:單位一個離職的員工,已經離職一個月了,聽說已經在另一個單位工作了,最近天天打電話過來,要求公司給她辦理失業金領取手續。領導肯定不會同意給辦的,況且她已經重新就業了,也沒有失業啊,如果給她辦理了的話,以後社保局查起來,我們會不會也要承擔責任呢?該怎麼辦呢? ----某公司HR

樓主有幾個關鍵的信息點沒有說明白。

1、員工離職了,具體是怎麼離職的?自己提出辭職的?有辭職報告吧?還是公司因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解聘的?還是在合同期內,因為能力不足等其他原因被公司解聘的?

2、員工原來在公司的時候幹了多長時間?繳納五險一共有多長時間了?

3、員工有沒有懷孕的情況,無論是早中晚期。

4、聽說員工已經上班了,是聽誰說的?拿到對方和新單位的勞動合同了嗎?有準確的證據嗎?在新單位過使用期了沒有?新單位開始給她繳納社保了嗎?尤其是醫保等4險?

瞭解了上面的準確信息點,才能回答你的問題。而由此也反映出來,我們的人力資源工作者,其實很多人都不專業,連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都不想去了解一下,大部分都是“領導讓我這麼幹的,領導不同意那麼幹”等等,全部都聽領導的。而事實上,大部分的領導並不瞭解法律,也不瞭解政策,而人力資源工作者也沒有向領導解釋相關政策,害怕得罪領導而導致自己先失業了。

我們國家法律規定,領取失業金有三個條件:

第一條:非員工自願離職。(翻譯過來就是,自己辭職的,不享受失業金。)

而無論是因合同到期而自然解聘的,還是合同期內被公司解聘的,均可享受失業金。合同期內被解聘的,一般還可以拿到公司的相應補償金,一般一年補一個月吧。當然這個也要看公司好壞,公司實在不給,員工可能也沒有辦法。但是員工可以提起勞動仲裁,認定公司裁掉自己並沒有充分的理由,要求重新上崗或給與補償,那官司就打大了)

第二條:已經繳納失業保險金一年以上。

繳納時間在一年以內的,不享受失業金。

大於一年,低於兩年的,按一年計算。滿一年可享受3個月的失業金,金額是固定的,上年最低月工資的80%,大約在1600元左右。

滿2不足3的,享受6個月失業金。

滿3不足4的,享受9個月失業金。

滿4不足5的,享受12個月失業金。

滿5不足10的,享受18個月失業金。

滿10以上的,均享受24個月失業金。

第三條:不得無故拒絕國家提供的相關失業培訓或工作推薦。

也就是說必須參加國家提供的失業培訓,為期半個月到1個月。無故不參加,不能領取失業金。

這幾個條件一出來,自己對比一下自己公司的情況,看符合哪一條。對號入座就行。

如果是員工自己離職的,也有辭職信在你們手了,把國家政策告知她就可以了。無論如何都不會給她辦,這也是秉公執法,正大光明啊。

如果不是這種情況,而是合同到期自然解職的,或者合同內解聘人家的,那你們公司不論對員工有沒有補償,都應該無條件給員工辦理失業手續。而且國家規定,在員工離職三個月之內,公司應該配合辦理相關手續,如果因公司不配合,而導致員工拿不上失業金的話,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換句話說,後兩種情況是公司必須給員工辦理的。

至於員工有沒有到其他公司工作,是不是已經另交了社保,那真不是你們公司要操心的事情。首先你也是聽說,沒有什麼證據,就算是有證據,你還去勞動部門投訴嗎?那不是你要辦理的事情。事實上國家會核實個人信息真實的,你們只要將相關資料提交給社保部門,下一步,社保部門就是核定這個員工到底交了多長時間的社保,可以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人家會計算的。而真的發現這個員工已經在別的公司繳納社保了,肯定審批通不過。而像你說的,去的新公司可能三個月之後才繳納社保,而讓員工鑽了空子的想法,可以說你確實考慮的很周到,而國家也考慮到了,會不會有人冒領失業金,早都有相關的政策,會在發放失業金期間,不定期查看是否有其他公司給交醫保的情況,發現了社保部門會處罰相關的員工的。

另外,你可能不知道,只要是國家定了這個員工可以領失業金1年了,那麼這一年,這個員工的醫保,都是由國家來繳納的,其他的公司,想給這個員工交醫保也交不進去!系統不容納兩個單位同時給一個員工繳納醫保!一個員工只有唯一的一個醫保卡,有的地方是社保卡。

說到這裡,我們再說說一些不是很規範的話,不認可的同志可以閉眼通過。

我們知道很多公司,即使是員工自己離職的,也可以和公司協商好,按解聘給與辦理失業金,因為失業金是國家社保部門發放的,而且這個失業金已經多年都是結餘狀態!也就是說繳納失業金的金額,遠遠大於被領取的部分。原因很多人都不知道,你去看看你周圍的同事,同學,有多少人瞭解這個失業政策呢?很少!又有多少專職的人力資源工作者瞭解這個政策,而且把這個政策給老闆和員工都大眾普及的呢?也很少!這就導致大部分的人,即便自己符合國家政策,但是因自己不懂,或人力資源不懂,或者人力資源和老闆不願意給辦理,拖著,自己也就算了,真正能拿到失業保險的人,少之又少!

能拿到的,一部分是國企,大企業,外企這些比較規範化經營的公司,裁員也按政策走,也給補償,也給辦理失業金。

另一部分是對失業政策有所瞭解的人,即使領導不給辦,強烈要求給辦理,最後公司被這些人搞煩了,給他們辦理了。

還有一部分本來是不符合條件的,但是架不住能鬧騰,能煽動事情,一會威脅領導我要去勞動部門告你,一會你不給我辦我就天天來鬧,看你們能消停到什麼時候。

這種情況下,企業即便不合要求也會給辦理。

話說回來,失業金這個事情,公司不用掏錢,國家掏錢,員工得利,本來是雙贏的事情,為什麼不配合員工辦理呢?甚至可以換個思路,這也是公司給員工的一項福利,承諾員工只要在離職時候做好工作交接,公司都給與辦理失業金手續。相當於承諾員工,無論你在職的時候公司發多少年終獎,國家每年都會發你4500元左右的年終獎,這個錢到你離職的時候就可以領。

如果私營企業都是隻繳納失業金,都不給員工辦理享受失業金的話,那你們交給國家的錢,全部讓那些國企,大企業和外企都佔了便宜了。而員工之所以選擇那些企業,還不是因為人家社保規範,離職也有講究。搞了半天人家吸引員工來的福利,都是你們這些私營小企業提供的資金,還真有點讓人失笑了。

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也實行了70年了,原來是說社會主義福利制度肯定好過那些吃人的,萬惡的資本主義制度,在幾十年前,大家也確實是這樣感覺的,國企,國家單位,國家給你養老,多麼美好的時代啊,一去就不復返了。

現在呢,再和人家資本主義國家比一下,人家是自由選擇職業,想幹就幹,想走就走,但是人家的企業只要入職了,就有強大的工會組織,你想裁員,先通過一下工會再說,想降薪,看工會同意不同意再說,說的不好了,全國罷工,看誰能玩的過誰。

所以我們現在的情況是:從福利制度和用工規範來說

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外企>大型的私企>小私企

小私企的員工已經處於食物鏈的最底端,能讓他們好過一些就好過一些,因為他們如果失去工作,後果可能是家人衣食無著,窮苦流落街頭。然後呢,還用說嗎?連聖經都說了,當你餓肚子的時候,記住犯罪並不可恥。

這正是國家要考慮的問題,失業金就是為了部分解決這個問題的,結果我們解決社會問題的火山口上,如果坐了一群不懂法的私營企業主,一群不懂社保政策的人力資源工作者,同志們,你們這樣做,不是在幫國家,而是在害國家啊,同時當火山最後爆發的時候,首先害的是自己。

這些年來因為欠薪,員工殺害企業主的例子難道還少嗎?教訓還不夠我們吸取的嗎?符合政策的,該辦就辦,馬上辦,為人民服務。不符合政策的,員工如果商量,商量著辦,有實際困難的,情況特殊的,比如大肚子的,體諒一下,能給辦就辦了,做個順水人情罷了,員工也感激你。(實際上懷孕期間不允許辭退,這種情況下,即便是員工自己辭職了,你給辦理好失業金,員工可以憑藉國家發放的失業金以及在此期間國家給繳納的醫保,報銷生孩子的費用,以及領取三個月的工資。國家發的,不要你公司掏一分錢。好壞頂點用是吧?也給我們國家越來越老齡化的未來多生幾個孩子不是)。

國家也不缺你這點錢,有人說你也辦他也辦,那不把國家搞垮了嗎?事實上,國家統計的結果是失業金大大結餘,我們國家的失業率你也知道的,官方數據從來都低於資本主義國家,什麼1%,1.5%,實際情況呢?大家都看在眼裡的,,統計數據好看而已。

有些錢,該花出去的,沒有花出去,你以為你是給國家省了錢了,事實上,你也許是好心辦了壞事情了。

想想李自成,為什麼起義,國家公務員當的好好的,但凡有一口飯吃,也不會去造反。可是不巧,國家取消你這個公務員的職位了,當時也沒有失業金這一說,沒給啥補償吧?活不下去了,匹夫一怒,可憐焦土。

回顧歷史,反思今天,與人為善,於己為善。失業金,能辦就給辦了吧!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