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發回重審意味著官司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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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案子沒有錯誤,上級法院會大動干戈,發回重審嗎?發回重審,要麼是程序錯了,要麼是事實認定不清,更要麼是法律應用錯了,這些作為法官應該懂的!


農合法人任德良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

一審判決後原被告一方不服或兩方都不服的可以上訴到上一級人民法院。

上級法院在接到上訴狀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審理後依法做出二審判決(即終審判決或裁定),其結果不外乎以下幾點:

1.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全部或部分改判;

3.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的案子仍發回至原審法院,該法院另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審理的結果一般跟原審判決結果是不一樣的。如果原被告仍不服可繼續上訴。

二審判決生效後若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訴或申請再審,但不影響奔案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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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盡然。

一、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對二審法院可以發回的情形進行了明確規定,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二審法院可以發回重審的幾種情形:

1、《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

(二)…………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2、其他相關規定

(1)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3)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發現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認定事實不清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但原審人民法院便於查清事實,化解糾紛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4)原審程序遺漏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且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以及其他違反法定程序不宜在再審程序中直接作出實體處理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發回重審不必然引起改判,要看你是發回重審的哪種情形。

、一個案件最多可以發回重審幾次?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兩審終審制度的意義

1、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2、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3、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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