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否自動解除?

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人們重視合同,也離不開合同,大到國家項目,小到一張借據,都需要合同來約定雙方的責任。合同是就某事如何做,達到什麼目的,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書面文書。合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就是憲法,至高無上,也就是契約,像古代人訂婚時換帖,不能違反契約,也不能隨意終止。因此,合同是不能自動解除的。合同生效後,除非發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定的情形,合同也是不能隨意解除的。

合同不能自動解除是絕對的,但合同的解除卻是相對的。合同不能隨意解除,並不代表合同不能解除,所以說合同解除是相對的。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一方在另一方的違約行為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或者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合同解除是有程序的,即一方解除合同時必須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接到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解除生效。

另一方對合同解除有異議時,還可以請求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效力,屬於雙方對合同解除的認知差異,在人民法院否定合同解除效力前,合同解除就是有效的。一方解除合同後,另一方沒有在合同約定的異議期限內或者沒有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異議,也就是過了異議期,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解釋(二)第24條 

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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