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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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00期/總第1790期

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17年12月1日高速公路上違法停車致人死亡案在成都終審維持原判。

高速交警介紹,這是全國首例因在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致人死亡,而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起訴定罪的案件。

案例|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情經過:2017年1月21日晚9點15分,曾某酒後駕駛貨車,在成都第二繞城高速外環被一輛白色轎車追尾。害怕酒駕被交警查處,離開了現場,將貨車丟棄在高速公路最中間的行車道(客貨車道)上。沒有開啟雙閃燈,也沒有擺放任何警示標誌,並熄滅了發動機。

晚上9點30分,一輛載有5人的越野車經過事發地,因躲避不及追尾撞上貨車。車上2人當場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

案例|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判決:2017年9月15日,簡陽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審維持宣判。

法院認為:第一曾某作為具有多年駕齡的職業司機,應當知道並預見,夜間違規將大貨車停放在高速公路第二車道上,存在極大的危及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財物損毀的危險性,且未設置任何警示標誌、未開啟警示燈便熄火離開,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第二,曾某的行為最終導致後來車輛避讓不及,造成二人死亡、三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毀的嚴重後果。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構成該罪有四個要件:

1、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2、該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但與上述危險方法相當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該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必須是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實施的危險方法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案例|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全國首例!高速公路違法停車,被定以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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