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本条款是有关明确赠与一方的财产为单方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各应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这条法律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在生前可以按照个人意愿,依法以遗嘱方式处理个人财产,指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人。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被继承人在一组中明确指明了其遗产只归已婚。夫或妻一方继承或者受遗赠,这种指定是完全合法有效的,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或妻一方,另一方则无权享用,下面有小编举个案例讲解一下:
某村村民老刘家底颇丰,妻子早年因病去世,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小刘,小刘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老刘为了将自己的全部财产留给儿子,生前立下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全部财产留给儿子。”
老刘去世后,在执行遗嘱的时,小刘妻子提出异议,认为自己和小刘是合法夫妻,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也有权对小刘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小刘听后非常生气,从此就没有再进过家门,其妻在无奈之下将小刘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该遗产,经当地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该遗产为小刘的单方财产,其妻无权进行分割。”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主要问题是赠与一方的财产为单方财产;在本案中,老刘希望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自己的儿子,其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将自己的财产全部留给儿子,老刘死后,遗嘱发生效力,由小刘继承全部财产,但是小刘妻子以该财产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为由,要求分割该财产,表面上看,小刘妻子的要求比较合理,而事实上,《婚姻法》第18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嘱中明确给予一方的财产为单方财产,老刘在遗嘱中明确写明遗产由小刘一人继承,由此可见,该遗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判决该遗产为小刘的单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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