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徵地拆遷中,百姓採取正當防衛的特殊性。

拆遷侵權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是具有特殊性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弄清拆遷行為是行政行為,還是民事行為或者刑事犯罪。

行政機關所做的或由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或者個人做的行為,是行政行為。否則,是民事行為或者刑事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

打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際上不是行政機關的行為或者行政機關沒有委託其所做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

實踐中,人們往往把村委會的行為,當作行政行為是錯誤的。因為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並不是一級行政機關,因此,以村民委員會的名義所做的行為,並不是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單位所做的行為,即使沒有法律依據,仍然是行政行為。只不過是非法的行政行為。

冒充行政機關或者自以為是地認為自己代表行政機關的行為,都不是行政行為,而是民事侵權行為或者刑事犯罪。

在徵地拆遷中,百姓採取正當防衛的特殊性。


二、拆遷中,行政行為有法律依據。

該法律依據不是指有抽象的法律規定,而是指必須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及依據該法律規定能夠“指向”該具體行政行為。

比如“拆遷管理條例”不能指向具體的哪個拆遷行為合法,所以不能單獨作為拆遷合法的依據。只有拆遷管理條例辦法、某個具體的拆遷政策以及拆遷協議,結合在一起,才能判決出某個拆遷行為是否合法。


三、任何文件都不能代替拆遷補償協議。

即:沒有經過產權人同意的任何對房屋的拆遷,都是非法的。不管是行政行為還是非行政行為。因為公民的財產,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處分。這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拆遷條例、政策、規定等,都不能超越民法這個原則。

四、即使是合法的拆遷行為,也不能侵害被拆遷人的生命健康權。

凡是在拆遷中侵害被拆遷人生命健康權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

同理,任何拆遷中超出拆遷協議規定的範圍侵害公民的財產權的行為,也都是非法行為。

五、非行政行為的民事侵權行為,所有的參與者,包括指揮、出謀劃策、實施拆遷的工人,均是共同侵權人。

不能僅僅以誰施工誰是侵權人為限。同理,行政侵權行為中,所有的參與拆遷的人均是侵權人。只不過,如果是行政行為,其侵權責任最終由行政機關承擔。但這並不能否認代表行政機關的行為人,不是侵權人。

如果非法拆遷毀壞公私財產達到一定數額,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指揮者是主犯,所有參與的人都是共同犯罪。

六、只要拆遷沒有法律依據,即使是“誤拆”,也是非法的侵權行為。這就像過失犯罪也是犯罪一樣。

七、是否“誤拆”,對正當防衛者而言,沒有任何意義。

因為只要你侵害他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他就有權正當防衛。誰知道你侵權者是怎麼想的?!是否“誤拆”,只對定性拆遷侵權的行為的惡劣程度有意義。即:“誤拆”既不能排除正當防衛的合理性,也不能作為加重防衛實施人處罰的理由。

八、特別強調的是,目前在司法界,有一種否定拆遷中存在正當防衛的傾向,必須引起注意。

如有個法官在拆遷殺人案件中說:

這個被殺死的人,與被告不認識,無冤無仇,在現場也沒有打被告人,也沒有親自拆除被告人的房屋,被告人就殘忍地將他殺死了。沒有一點道理。(該法官也沒有提到該拆遷是非法拆遷還是合法拆遷。我推測,該拆遷大概率應該是沒有經過被告的同意,否則,被告為什麼反對並殺人呢?)

按照這個法官的理論,拆遷中完全就不可能存在正當防衛一說了。為什麼呢?

因為組織者可以說我不是有意侵害被告,我是根據上級指示,沒有過錯。親自拆房子的人說是按照文件精神辦。被拆遷人去用肉體阻擋挖掘機,是被拆遷人自己找死。被拆遷人打砸挖掘機,是破壞公物。或者被拆遷人根本就阻止不了。被拆遷人跟機器鬥不過,跟人鬥,人說自己是無無辜的。

被拆遷人哪裡還有什麼正當防衛可言呢?

必須強調:

第一,拆遷中的正當防衛中,被拆遷人只有針對拆遷的指揮者和拆遷的實施者進行人身“攻擊”,才能真正有效地阻止拆遷者對自己房屋的損害,

第二,被拆遷人在房屋被侵害中,往往認為,攻擊任何一個人,都可能阻止強拆的繼續。或者他想攻擊某個人而不能,他只能選擇可以攻擊到的人。

因此,將被拆遷對拆遷人的人身“攻擊”排除在正當防衛之外,或者將正當防衛的對象,僅僅限制在拆遷中的工人,就等於根本不承認拆遷中有正當防衛的行為可以存在。

這是與正當防衛的理念矛盾的。因為正當防衛規定,只要自己的人身財產其他權益遭到不法侵害,就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當然,至於是否“適當”是另外一回事。

第三,拆遷是一個有組織的行為,其侵權行為是一個整體。每個人都是侵權者。因此不能以所謂的某個人在該拆遷中沒有過錯,作為否定其違法的理由。

只要參與非法的拆遷行為,就有過錯。

正當防衛人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針對的是某個人,但應視為針對整個非法拆遷行為而來予以考量。要求被拆遷人知道每個人在拆遷中的作用,是不可能的。


楹庭律師事務所是由北京拆遷骨幹律師組成,最早自2002年起就專注拆遷訴訟,在農村拆遷、城市拆遷、企業拆遷等方面均有豐富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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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徵地拆遷中,百姓採取正當防衛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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