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多起養父性侵養女案!有女孩4歲就被侵害!網絡送養黑產鏈曝光

近日,煙臺一上市公司高管鮑某明

“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引起巨大爭議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4月13日消息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已派出聯合督導組赴山東

對該案辦理工作進行督導

這也使得存在多年的

民間送養、非法收養亂象

再次進入公眾視野

中介建群牽線,已出生孩子10萬起價

這是一個隱秘且數量不容小覷的群體——民間送養者。

記者調查發現,在他們棲身的網絡世界,送養者、中介、收養者已然形成了一根銜接緊密的鏈條。

“愛心救助”群裡的嬰孩買賣

由於收養條件嚴苛,很多收養家庭無法滿足,催生了很多“非法收養”的情況,甚至衍生出了相關的灰色產業鏈。

近日,有媒體報道知乎平臺上存在用戶發佈兒童送養信息。記者在知乎平臺上以“送養”為關鍵詞進行搜索,隨即找到多條“送養小孩”信息。

披露多起養父性侵養女案!有女孩4歲就被侵害!網絡送養黑產鏈曝光

記者在知乎APP上發現的“送養孩子”相關內容

根據信息發佈人提供的渠道,隨後記者進入一個名為“愛心救助站二”的QQ群。按照網友的介紹,這個群專門“提供送養、收養服務”。按照“群規”,一旦收養成功,當事人必須退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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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名為“愛心救助”的QQ群截圖(其中所謂“補”,意即“補償款”。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理解為送養者開出的“價格”。相應地,“低補”即為“補償款”低。

不光有領養群,還有“假結婚給孩子上戶口”群等。據群主介紹,送養者不僅僅是一些未婚媽媽,還有生“二胎三胎的”。就她經手的送養和收養而言,已出生的孩子比待產的“價格低”,但至少也要“十萬起”。

而在這位群主看來,通過他們收養孩子,“不是不合法,而是民間領養不受法律保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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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與一位中介的聊天截屏

知乎回應平臺存在“送養小孩”信息

今天(4月13日)下午,

針對媒體報道知乎平臺上有用戶

發佈兒童送養信息一事,

知乎平臺官方賬號“知乎小管家”作出回應稱

對知乎網站內“送養”相關信息進行了全面的清理,並對相關賬號進行永封處置。同時,知乎稱也升級了安全策略,對相關新增可疑信息做主動篩查。用戶如果發現類似違規內容,歡迎隨時舉報。

披露多起養父性侵養女案!有女孩4歲就被侵害!網絡送養黑產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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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日報在網友評論中稱“我們對違法內容一直是零容忍”

13日下午6點左右,記者以“送養”、“收養”等關鍵詞在知乎APP平臺進行搜索,目前已無送養小孩相關賬戶信息,曾在主頁發佈過送養小孩信息的用戶,目前信息已被清除。

多起養父性侵養女案披露

記者梳理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判決書中,

曾披露數起涉及養父強姦未成年養女的案件,甚至有被害人初次遭受性侵時僅4歲多,其養父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家中,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達數年。由於被告人和被害人為養父女的特殊關係,曾有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姦犯罪,被告人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此外,在庭審中,曾有被告辯解其並未威脅過被害人,或被告以被害人報案系出於報復,客觀真實性存疑為由辯解。不過,在上述案件中,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的辯解均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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鮑某明。

案例1:養父在家中多次強姦未成年養女,被判10年法院:利用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姦犯罪,應從重處罰

2017年8月7日,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強姦案中,被告人系被害人的養父。該法院認為,被告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對幼女實施強姦犯罪,其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

判決書顯示,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哈某鋒與妻子王某帶養女哈某到廣東打工,準備安排其養女哈某在廣東讀書,其間的一天,被告人哈某鋒在廣東租住的房屋內對養女哈某(2002年10月17日出生)實施強姦。之後,2016年6月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哈某鋒在望謨縣坎邊鄉翁道村許高組87號自己的家中多次對養女哈某實施強姦。

被告人哈某鋒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自願認罪,請求從輕處罰。

貴州省望謨縣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哈某鋒系被害人的養父,具有撫養的義務,與被害人具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多次對幼女實施強姦犯罪,對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危害,被告人哈某鋒的行為應認定為“情節惡劣”,應從重處罰。被告人哈某鋒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屬坦白,法院依法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哈某鋒無視國家法律,多次姦淫幼女,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哈某鋒犯強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哈某鋒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案例2:養父從養女4歲多就實施姦淫,還辯稱從未威脅法院: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長期實施性侵,該辯解不予採納

2019年3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來自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的一份強姦罪判決書顯示,被告人和被害人為養父女關係。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辯解,其並未威脅過被害人。

判決書顯示,公訴機關指控,被害人龐某於1997年被被告人龐某興收養。從龐某四歲多開始至2018年2月,龐某興長期對龐某實施姦淫。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龐某興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龐某興在庭審過程中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但辯解其並未威脅過被害人。

關於被告人龐某興提出其並未威脅過被害人的意見,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認為,經查,被告人龐某興作為被害人的養父,利用被害人年幼無知、內心恐懼,長期對其實施性侵,致使被害人身心嚴重受創,犯罪情節惡劣,該辯解法院不予採納。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龐某興於1997年收養被害人龐某(1997年11月25日出生),從龐某四歲多開始至2018年2月份,龐某興利用龐某年幼無知、不從就將其趕出家門、不供養其上學等方式,分別在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出租房、南寧市某出租房、南寧市西鄉塘區某出租房長期對龐某實施姦淫。2018年2月4日上午、2月6日晚上,龐某興在某出租房內奸淫龐某。2018年2月9日,公安人員將被告人龐某興抓獲。

法院認為,被告人龐某興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西鄉塘區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被告人龐某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3:養父辯稱養女報案系報復其管教法院:即便存在其他原因,也不影響其陳述內容客觀真實性

2017年6月,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猥褻兒童、強姦案件。該案中,存在被告人的生殖器與被害人的生殖器有否接觸、被害人報案是否可能存在報復被告人對其的管教,從而影響其報案的客觀真實性、被告人是否採用了脅迫的手段、被害人的年齡問題四大爭議焦點。

判決書顯示,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龍與被害人王某(2001年11月20日出生)系養父女關係。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某龍利用其撫養關係,在紹興市越城區東湖鎮五和村沈江19號家中多次對被害人王某3施性侵犯,其中猥褻1次,強姦2次。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龍為尋求性刺激,採用淫穢方法猥褻兒童;又採用脅迫手段先後對十四周歲前後的女性實施性行為,應當分別以猥褻兒童罪、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王某龍對起訴書指控其犯猥褻養女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辯解其行為不構成強姦罪,因為其沒有用生殖器摩擦、觸碰養女的陰部。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王某龍及其辯護人提出了多條辯解及辯護意見,浙江省紹興市越城區人民法院就四大爭議焦點作出了評析。

首先,關於被告人的生殖器與被害人的生殖器有否接觸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害人王某的陳述證實,被告人王某龍用生殖器觸碰並插入其生殖器的情況。被告人王某龍在偵查階段亦多次供認其生殖器摩擦、觸碰被害人生殖器的事實。被告人王某龍的上述供述有同步錄音錄像予以佐證,該同步錄音錄像能證實被告人王某龍的供述、閱讀筆錄並簽字的情況。被告人王某龍辯解其在公安機關製作的前3份筆錄沒有看,公安人員叫其哪裡簽字,其就簽字的意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王某龍偵查階段所做的筆錄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辯護意見,法院均不予採納。

其次,關於被害人報案是否可能存在報復被告人王某龍對其的管教,從而影響其報案的客觀真實性問題。法院認為,被害人報案時離其最後一次被性侵已有二三個月時間,且當晚報警可能存在不服被告人的管教,與被告人發生爭吵,情緒激動的情況。但被害人系剛滿十四周歲的在校未成年人,之前被其養父性侵後,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沒有及時向公安機關求助,現在其他因素的作用下才最後報案,亦符合人之常理。但報警之前其與祖母及同學均訴說過其被養父性侵的情況,且收集在案的上述證據亦能印證其被性侵的事實。故被害人當晚向公安機關報警即便存在其他原因,也並不影響其陳述內容的客觀真實性。辯護人對此提出的意見,本院不予採信。

此外,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王某龍即便侵犯過程中有言語威脅,也不可能達到迫使被害人忍辱屈服、被告人某龍不清楚養女年齡等辯解,法院認為,均與已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採納。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龍為尋求性刺激,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又利用與被害人的撫養關係,採用脅迫的手段,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後又與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龍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來源 南方都市報、上海法制報、法治週末、知乎小管家

值班編輯 王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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