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萬元出賣親生兒子 廣州一男子獲刑6年

新華社廣州10月14日電(記者毛一竹)一名男子將自己1歲多的親生兒子以6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他人,還辯稱自己與女朋友吵架,無法獨自撫養才將孩子轉給他人。近日,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以拐賣兒童罪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黃某在QQ群內發佈有償送養信息,提出願以10萬元為對價送養其兒子。隨後鄧某與黃某通過QQ溝通聯繫,黃某在不清楚鄧某的住址、收入及是否具備撫養孩子的條件及能力的情況下,就送養兒子的補償金問題與鄧某進行協商,並商定送養孩子的時間、地點等細節。

隨後,二人按照事前商定的時間及地點進行交接,鄧某在接到孩子後,將雙方約定的價格6萬元以現金方式交給黃某。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非法拐賣親生兒子,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被告人黃某及其辯護人對案件定性不持異議。綜合全案的性質、情節、危害後果及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判決被告人黃某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4萬元;繼續追繳違法所得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因此,無論出於何種理由,出賣親生子女的行為都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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