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受疫情影響勞動者,最高法出臺意見!這樣的事絕不能做

當前

各行各業已陸續復工復產

員工們也已返工返崗

但近日

一則新冠肺炎治癒者“被解聘”

的消息卻讓人揪心

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姚女士是湖北人,2019年入職杭州一家食品公司,簽訂了2年期勞動合同。

今年春節期間,回老家休假的姚女士被確診為新冠肺炎患者,後接受隔離治療,2月5日治癒出院。

幾天後,公司通知姚女士,因其被確診過新冠肺炎,不得返崗,公司已決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保護受疫情影響勞動者,最高法出臺意見!這樣的事絕不能做

那麼

員工感染新冠肺炎

單位能否以此為由解聘?

權威答案來了!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提出十條具體措施。

《意見》強調,要準確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僅以勞動者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無症狀感染者、被依法隔離人員或者勞動者來自疫情相對嚴重的地區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就相關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正確理解和參照適用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等制定的在疫情防控期間妥善處理勞動關係的政策文件,切實加強對勞動者工資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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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政策鏈接

1月27日發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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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20年1月31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工作的通知》規定: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其工資,不得解除勞動關係。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意見》還明確,要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嚴格把握適用條件。

▶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合同糾紛案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綜合考量疫情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案件的影響,準確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係和原因力大小,依法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 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 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僅導致合同履行困難的,當事人可以重新協商;能夠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切實加強調解工作,積極引導當事人繼續履行。

▶ 當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難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其請求變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價款數額等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予以支持。

▶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意見》要求各級法院依法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嚴厲懲處製造、銷售假冒偽劣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疫物品以及食品、藥品的行為。

《意見》還就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期間順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靈活採取保全措施等內容作了規定。

最後

小午通過這幾個關鍵詞

帶您讀懂最高人民法院的十條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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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工人、浙工之家

編輯:宋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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