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現實生活中,有些用人單位為降低用工成本,而勞動者為增加收入,從而協商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這種情況在三四線城市不鮮見。《社會保險法》規定,企事業單位必須強制為職工購買社會保險。既然是強制,一旦違背,勢必受到法律懲罰。即使員工簽署了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也不具備法律效力。今天,我們從企業的角度出發,談談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上社保所面臨的巨大法律風險。

企業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 工傷賠償很難避免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一旦工傷發生,員工的工傷費用將全部由企業支付,從而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 勞動用工風險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受提前30天的限制,不需要批准,可立即走人。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 強制徵繳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 行政處罰社保機構有權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及負責人直接罰款。

《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 養老金的支付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欠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而無法正常辦理退休的,可向勞動部門投訴,仲裁機構介入調查確定屬實後,會要求用人單位補齊未繳納的社保費用。即使用人單位已不存在了,也會找到該單位的相關負責人或股東解決此事。

企業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的法律風險

總而言之,社會保險制度是一種具有強制力的法定社會保障制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必須遵守。企業若不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面臨的法律風險會牽涉企業更多精力、財力,並影響企業聲譽,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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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劉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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