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用“責任狀”代替責任-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 江武

“釐清不同層級、部門、崗位之間的職責邊界,按照權責一致要求,建立健全責任清單,科學規範‘屬地管理’,防止層層向基層轉嫁責任。”近日,中辦印發《關於持續解決困擾基層的形式主義問題為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堅強作風保證的通知》,為推動基層減負工作取得實效注入一劑“強心針”。

簽訂責任書,是為了推動工作,促進政策更好落地。但有的部門為應付檢查,不管事大事小,不分輕重緩急,以責任書方式,把責任分解給鄉鎮,這就值得推敲了。少數領導幹部錯誤地認為,只要簽訂了責任狀,責任就在下級單位,工作做得好,自然有自己的一份功勞,工作做得不好,還可以把責任推給基層鄉鎮。事實果真如此嗎?未必。

上面千條線,下面一根針。處在最基層的鄉鎮,往往需要對接上面數十個部門,還要直接面對群眾,工作可謂相當繁雜。層層抓落實,抓到鄉鎮一級無可厚非,但不能把層層壓實責任視為層層“甩鍋”“甩包袱”,不能用責任狀代替責任,一簽了之。認為只要簽了責任狀,責任就在基層,做不好就是基層的責任,這樣推卸責任的作法,對於抓工作落實並無益處。

鄉鎮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本在職責之內,但各類責任狀過多、過濫,也就變了味,讓基層幹部做事抓不住重點,工作沒有效率,反而助長了形式主義。因此,各地各部門不能用責任狀代替責任,不能一簽了之,更不能濫籤責任狀,甚至把簽訂責任狀視為“甩包袱”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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