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而發生的慘案,那麼其行為構成犯罪嗎

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而發生的慘案,那麼其行為構成犯罪嗎

前幾天公交車出門,剛好到下班高峰期,路上擁堵不堪。
車上有乘客看著緩慢前進的車流,多聲抱怨。不一會該乘客前去給司機說讓開下門,自己步行出發。司機以“沒到站點不能開門”為由拒絕了他。又過了一會,該乘客又上前和司機溝通,同樣被拒絕。其後與司機爭吵起來。慶幸兩人都被乘客勸阻下來,乘客也無其他行為,並沒有發生危險。到下一站後該乘客下車,此事便告一段落。

看著眼前發生的事情,又回想到了重慶萬州長江公交墜江事件,便決定整理一篇阻礙車輛正常行駛涉嫌犯罪的文章。

很多人會認為,“阻礙司機”“與司機吵架打架”“搶司機方向盤”等這種事就是普通的群眾爭吵爭搶。沒什麼大不了的,最多就進去教育一下。事實是這樣嗎?

乘客搶奪司機方向盤而發生的慘案,那麼其行為構成犯罪嗎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是指針對故意的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而定的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傷亡、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因此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

影響車輛正常行駛,阻礙司機駕駛是極其嚴重的行為,尤其在正在行駛的時候,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一般爭吵,叫停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
如果情節嚴重時涉嫌尋釁滋事罪
如果對司機毆打情節嚴重時候涉嫌故意傷害罪。
如果有搶奪方向盤等或者在行駛過程中毆打司機,極有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意見針對社會上廣泛關注的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刑法上對該罪的量刑比較嚴厲,最高判決是死刑。加大對這種違法犯罪活動打擊可以更好的維護公共安全。

筆者在網上瀏覽到,類似案件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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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該類案件定性越來越嚴謹,對其定罪也越來越嚴格

2017年2月,因坐公交車錯過了站,廈門一乘客跟司機吵架,甚至搶奪公交車方向盤、逼停公交車。隨後被接警趕來的公安民警抓獲並刑拘。很快,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其不顧及公共安全,搶奪正在行駛的公交車方向盤,應當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某地司機被套垃圾桶致公交車撞擊大橋護欄,乘客被判刑二年

女子毆打司機致行人一死二傷,司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女子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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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對此類事件的嚴懲不貸,希望能引起人們的警覺。
那麼你對此怎麼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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