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闻数位好友通过法考客观题阶段

周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阶段放榜,我所知道的几位备战法考的朋友都拿到200以上的分数。有志者事竟成,法律职业考试毕竟只是门槛性的考试,只要投入足够多的时间,掌握一些技巧,通过考试并没有想像中那么困难。同小区的一位兄弟,没有时间逐门听课,靠只刷真题通过了客观题阶段,真乃牛人。

一、主观题阶段复习分享

今年法考主观题阶段在10月13日,从现在算起还有一个月时间,比去年客观题放榜后只有3周的复习时间强。分享一下自己当年的备考经历,希望对备考的朋友有所帮助。

(一)复习资料。厚大《主观题一本通》,官方出版的《案例分析指导用书》(法律出版社)。

(二)复习过程。当时工作不算太忙,有充足的时间跟老师把《要点背诵一本通》复习了一遍,时间不够的同志就没必要了。《模板写作一本通》有必要认真揣摩,必要的答题技巧少不了。另外两本有空就翻翻,感觉作用不大。

《案例分析指导用书》几百页厚,认真做题学习是不可能的,每个案例我看完资料和题目后就直接学习官方答案,节省时间。

(三)注意事项。一是学习模板写作但不尽信,模板太啰嗦,有些简单题目直入主题回答即可,考试时间很紧张,没有时间可以浪费。二是非必要时不要翻考场提供的法律条文,直接用自己的语言组织答案即可,同样是因为没有太多的时间可以浪费。三是从今天开始背理论法部分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在主观题中占分最多,而且只能靠背诵,没有捷径。我在考前数天才知道这事,背得快吐血。

二、开卷有益,开拓眼界

学习法律有用吗,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答案自然是开卷有益,多学习知识没有坏处,能开拓眼界。对同一个工作,你能从更多的角度进行分析,有更多的分析思路。

具体到税务工作中,学习这么多法律有必要吗?把税收的实体法、程序法学会是否就足够了呢?

在工作听到一个有趣的案例。某纳税人控制得多家公司,据说其以A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接业务、提供劳务和开具发票,但却用B公司收取货款。A公司发生了纳税义务,却不肯缴税,已到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却发现该纳税人名下没有可以用于抵缴税款的资产,执行工作限入僵局。但实际上A的实际控制人名下有大量资下,如B公司。税务机关除了按《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之外,还有没有其他办法?难道这笔税款就如此流失吗?

如果学习了商法中的公司法,就会发现这种现象在商事活动中不少见: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坑生意伙伴。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税收债权作为特殊的国家债权,如果能证明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在企业无法缴交税款时,可以要求股东对税收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虽没有在税收领域找到类似的案例,但最高法指导案例第15号有“人格否认制度”在商事领域的具体应对,判例要点第一点即载明:“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产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的,构成人格混同。”

虽然要证明“人格混同”在实践中并不容易,尤其是在税收领域,但多学习必然能开拓思考,不会局限于某专业领域。多学习不同领域的知识,逐渐地培养跨学科的思维,必然能对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有益的改变。

最终祝愿参考法考主观题阶段的朋友们都能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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