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維權的路,消費者你大膽往前走(上)——全區消費者投訴調解處理的十大典型案例解讀

在剛剛過去的3月15日,自治區消費者協會通過《寧夏日報》等媒體公佈了2019年我區消費者投訴調解處理的十大典型案例。在全區各級消協的共同努力下,十大案例依法得到圓滿解決。本報說法欄目將對這十大案例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進行解讀,以提醒消費者勇於採取合法有效的行動維護自身權益,共同維護公平正義的市場秩序。

【案例一】新購農機存瑕疵

2019年8月26日,張先生在寧夏常寧偉業有限公司購買2臺價值38萬元的圓捆打捆機,先後出現鏈條不注油、機械不切網等問題,張先生認為機械存在嚴重質量缺陷,要求退貨遭到經銷商拒絕。張先生投訴到平羅縣消費者協會。經消協多次協調,雙方達成協議,由該公司全額退還貨款38萬元。

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經營者在合理期限內理應退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同時,我國《農業機械產品維修更換退貨責任規定》對本案例情況也有具體規定。


【案例二】購買舊貨惹煩憂

2019年4月,靈武市一位70多歲的老人投訴稱,自己在靈武市馬慶電器修理行買了臺二手電視機,不到一週就出現故障無法觀看。老人請求靈武市消費者協會白土崗分會幫助處理。消協與經營者交涉時,對方稱舊電器售價低,且出售前已當著消費者的面調試好,自己不應對此負責。消協認為經營者無法證明是消費者的原因導致電器損壞,最終經營者向老人全額退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於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規定精神,即使商家出售二手貨、舊貨,也應在合理期限內對產品質量負責。同時,依據商務部《舊電器電子產品流通管理辦法》關於“三包”責任規定,經營者應當向購買者提供不少於3個月的免費包修服務。如不願提供,則購買者有權要求退貨。


【案例三】抽獎商品質量差

2019年10月28日,石嘴山市華欣百貨商廈開展珠寶櫃檯“憑購物小票可抽獎”活動。馬某憑購物小票抽到了一張等價2000多元的“一等獎”,欣喜地選了一款翡翠項鍊。沒想到回家當天就斷裂,馬某要求退款被商家拒絕,便向大武口區消費者協會投訴。消協查明,項鍊斷裂屬於質量問題,且該珠寶櫃檯為促銷搞抽獎活動未對中獎種類、中獎概率等內容進行公示,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調解,經營者向馬某全額退款。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由此規定可以推論,經營者面向消費者搞“憑購物小票可抽獎”的促銷活動,也必須保證抽獎產品的質量,而不能用假冒偽劣商品欺騙消費者。

依法維權的路,消費者你大膽往前走(上)——全區消費者投訴調解處理的十大典型案例解讀

【案例四】櫻花節侵犯知情權

馬女士於2019年4月20日組團75人到永寧縣三沙源中央公園賞櫻花,現場交納1500元購買團體票。但園內櫻花實景效果與微信宣傳圖片嚴重不符,馬女士認為主辦方存在欺騙行為,要求退還費用。永寧縣消費者協會楊和分會接到投訴到現場調查,三沙源中央公園櫻花節由成都合達聯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廣西玉林市匯美展覽服務有限公司共同舉辦,在4月19日因大風天氣使園中300株櫻花大部分脫落,2家公司在櫻花脫落後仍然招攬消費者收費遊覽,未告知真實情況,存在涉嫌欺騙的行為。經調解,2家公司向馬女士退還門票費用,並通知其他消費者可憑票無理由退款。

雖然是狂風提前吹落了花朵,但此風險應由承辦方負責。《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其中包括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由此規定推論,也包括約定的服務因客觀情況有變化的內容。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案例五】問題電梯摔傷人

2019年10月9日,範先生向銀川市西夏區消費者協會投訴,10月4日家中2位老人到西夏區浙江商城購物,由於自動電梯扶手履帶快而電梯速度慢,致使2位老人在電梯上摔倒,其中1位老人小腿骨折住院治療,。消協工作人員到西夏區浙江商城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投訴屬實。經多次調解,由銀川融墾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和電梯維保單位共同承擔老人住院費用8560元。

消費者進入購物或提供服務場所,不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本身不能損害消費者人身安全,且要求提供購物或服務的設施、環境也必須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對消費者造成損害,就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第18條規定,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來源:寧夏法治報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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