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約嫖的法律風險分析

李某(男,38歲,未婚)單身,在工地上打工。下班無聊的時候會上上網,玩玩微信,玩搖一搖,加附近的人聊聊天。某天,李某發現有一個頭像靚麗清純的人跟自己打招呼,他好奇地加了對方好友。加好友之後,互發了頭像,兩人便聊了起來,在交談中對方有意無意的透露出,要和他見面發生關係交易的意圖。慢慢的終於兩人約定在一個星期之後在某賓館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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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見到王某以後感覺非常滿意,因為王某看起來的十分的年輕漂亮,兩人約定一次600元,李某咬咬牙選擇了600元的套餐。兩人愉快地發生了性關係,事後李某支付了600元。

第二天,王某打來電話要求見面,說這次免費,是買一送一。李某高興的如期而至,但是換來的卻是晴天霹靂。王某竟然說自己錄了視頻,要王某給自己打5萬元,否則就告自己強姦,李某害怕被警察抓到就同意了,但是王某必須再和自己交易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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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後的犯罪過程中被警方抓捕,事後去派出所後經過調查,李某得知王某的信息:小夥40了?!當場崩潰!!!!自己看她的長相還以為對方還不到30歲,更甚的是對方還是變性人!!!自己竟然和一名男子發生了關係!自己臉都綠了,想把王某吃掉的心都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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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1.李某和王某自願以金錢為交易發生性關係屬於違法行為,不是犯罪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本案中李某和王某,一個賣淫,一個嫖娼,雖然情節較輕,不至於構成犯罪,但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還是要進行對他們行政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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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特別注意:2019年12月28日,我們已經廢除了收容教育制度,各位網友請不要再留言說為什麼黃海波的事,因為黃海波的事發生在廢除之前。

2.王某找李某要5萬元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刑法》第274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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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他人實施威脅,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既遂)的基本結構是:對他人實施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於恐懼心理給付財產—行為人或者第三者取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王某的行為完全符合上述犯罪構造,另外敲詐數額5萬元也符合數額較大的司法解釋規定。

結語:

這個案件再次啟示我們:哪有什麼青春美少女,只不過是一場金錢交易。嫖娼有風險,謹防被錄像,違法不敢報,會吃啞巴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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