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事故救援现场

第一条 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矿井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第二条 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严禁串联通风和扩散通风,各用风地点风速满足《满足煤矿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四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六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第七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第九条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当瓦斯和其它有毒有害气体不超限时,方可恢复工作。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时方可开启。

第十二条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汇报。停工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第十三条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原封闭区时,必须事先排放其中积聚的瓦斯。排放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第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有资质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后方可担任矿井瓦斯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要确保矿井通风系统良好,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风量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严格矿井瓦斯管理和检查制度,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齐瓦斯检查人员,瓦斯检查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岗位安全意识,严禁瓦斯检查员出现,假检、漏检、空班。坚持执行井下各地点、时间、路线的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汇报制度,不同时期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矿井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瓦斯事故。

第十七条 建立瓦斯监测系统,装备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实现地面中心站计算机监控,并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和作用,同时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浓度,从而实现自动检测与人工检测“双监控”。

第十八条 建立瓦斯检查牌板,做好瓦斯检查“三对口”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风筒管理,必须使用抗阻燃、防静电的风筒。发现有破口的地方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风筒拐弯处应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异径风筒连接应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煤巷、半煤岩巷、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封闭或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的综采尾留巷道,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套工作、一套备用,能实现自动切换,且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电缆,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及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由使用单位负责试验。

第二十一条 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由指定人员启动局部通风机前,应先检查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时,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如果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也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二十三条 矿井每10天对全矿井各个用风地点进行风量测定,每次测三遍,取平均值,每次测风结束后,由测风员整理数据形成报表,上报通风队长、矿总工程师审阅。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的值班人员每班审阅通风、瓦斯日报每天报筹建处相关部门。总工程师、筹建处主任审批,发现瓦斯由升高趋势,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巷道贯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措施,贯通两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措施规定的范围内,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符合《规程》有关规定后,方可恢复作业。

第二十六条 矿井每年应进行1次反风演习,在发生瓦斯灾害时根据灾区影响情况及时反风,以减少矿井瓦斯灾害影响范围,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同时减少灾害损失。

第二十七条 加强局部通风机管理,掘进工作面做到有计划停风,并严格审批制度,严禁随意停开风机,对临时停风的掘进工作面要立即断电、撤人,并由所在队组现场负责人安排人员设好警戒,长期停风的工作面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并施工栅栏,揭示警标,设置瓦检板,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做好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的测定工作,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确保掘进工作安全进行。

第二十九 掘进工作面按《规程》规定及时安设瓦斯传感器,加强瓦斯传感器的日常维护、定期校检和断电实验工作,确保传输数据准确、及时,真正发挥报警、断电、监控功能。

第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和通风系统检查配备瓦检员跟班检查,对采掘工作面机器回风流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对机电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由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两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遇到地质结构复杂的地段时,施工队必须及时与通检科进行联系,通检科安排好人员进行瓦斯检测工作,特殊时期设专职瓦检员现场进行监护。

第三十二条 测定瓦斯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上部,测定二氧化碳浓度应在巷道风流的下部。巷道风流划定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底各为50mm的巷道空间内的风流,无支架或用锚喷、锚杆、锚索、砌碹支护的巷道,距巷道顶、帮、底各为200mm 的巷道空间风流。

第三十三条 绝对不准任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严禁明火明电照明,严禁穿化纤衣服,井口房、抽风机房20m内禁止烟火,井下禁止生火和用灯炮、电炉取暖,井下和井口房在特殊情况下需电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报批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措施。

第三十四条 井下供电要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三十五条 加强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火源。严格执行设备定期查验、检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井下撤迁、检修机电设备时要停电,不准带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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