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代位執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代位執行是實現強制執行目的的特殊制度,當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但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時,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可以申請代位執行,代位執行的程序包括以下幾點:

一、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

代位執行的啟動必須由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啟動。


二、人民法院審查代位執行申請,通知第三人履行債務

人民法院接到代位執行申請後,應予審查。審查的重點是代位執行申請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相應條件,同時也應對被執行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否明確、合法且已到期進行審查。

申請代位執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三、第三人提出異議

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債務但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代位執行,第三人可以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履行通知後的15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第三人提出異議後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的債權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人民法院審查異議成立的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

申請代位執行,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四、不能再次進行代位執行

如果該第三人也確定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又享有對其他人的債權,不能代位執行。即代位執行只能進行一次,不能多次代位,擴大執行的範圍。因為代位執行的權利依據是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的債務人沒有權利義務關係,所以不能再次進行代位執行來實現對被執行人的強制執行。


五、第三人擅自履行的後果

若該第三人收到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履行債務,致使該財產不能追回的,除了在已經履行的財產範圍內與被執行人承擔連帶責任外,還可追究其妨害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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