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作為近年來最為受大家關注的事情,儘管全國各地在一直在調整徵地拆遷中的各項條例,但仍有很多百姓在拆遷中得不到合理補償。
從目前徵地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不難看出法律的大部分規定都在盡力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法規也為政府的徵地拆遷設置一些最基本原則,這些最基本原則是保證合法拆遷的底線。
一、禁止任何逼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因此不僅強拆是違法的,斷水斷電等逼迫當事人搬遷的行為,也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二、越拆拆遷生活越好
補償原則是拆遷行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即拆遷戶的生活水平在拆遷之後應等於或高於原有生活水平。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產權置換,那麼以1:1的面積計算標準將自己的房屋與拆遷方提供的房屋進行置換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提到,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檔次、新舊程度、規模、建築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這也是在保障被拆遷戶得到與被拆遷的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保障被拆遷戶原有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
三、先補償後搬遷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因此凡是說要先搬遷後補償的,都是違法的,其目的往往是先拆了老百姓房子,讓老百姓居無定所而處於不利的談判地位,進而施壓,壓低補償款,因此大家一定要記住,徵收補償,一定要先拿打炮補償,再搬遷。
四、拆遷戶對貨幣補償、房屋調換自由選擇的原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同時在實踐中,如果拆遷戶的房屋價值比較大的話,拆遷戶也可以選擇即拿拆遷款,也要小一點的安置房,如果地方政府在拆遷時不顧拆遷戶意見,強行安排拆遷戶拿錢還是拿房屋的話,也是違法的,您可以早日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雖然這幾年國家三令五申的嚴禁非法強拆,暴力拆遷,但在現實踐中仍舊有拆遷隊的為了達到拆遷的目的,對老百姓的合法房屋進行強拆,對地上附著物實施強行清掃。
對此,面對暴力拆遷時我們一定要保持冷靜,切忌以暴施暴,留下證據,及時的諮詢專業拆遷律師幫助自己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