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案例】王某(男,40歲)為某傳媒公司招聘經理,經常到各大高校為公司招聘人才。某日,王某到某職業技術學院招聘臨時演員的時候發現有一個姑娘朱某(女,21歲)長的非常漂亮。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王某試圖和朱某共進燭光晚餐,圖謀不軌,於是王某找到該學校對接的兼職學生苟某(女,20歲),請她約朱某出來聚餐,苟某正好和朱某是同學,兩人熟識,苟某給朱某大力鼓吹了某傳媒公司的實力,給她描述了一個美好的演員夢,這讓朱某心動不已決定赴宴。三人酒囊飯飽,朱某喝的爛醉如泥,苟某和王某老江湖安然無事,王某遞給苟某一個信封,內裝1萬元,讓苟某把朱某移動到指定的賓館房間,苟某照辦後離去,王某在房間內與毫不知覺的朱某發生了性關係離去,王某給苟某電話,苟某偷偷進入賓館,假裝一切沒有發生。

苟某說:我雖然覺得有點危險,但是我並沒有強姦朱某,我不構成犯罪。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本案是筆者根據真實案例稍加改編,我們假定本案的事實已經查清楚,據以定案的證據也確實、充分,下面筆者結合刑法原理及刑法規定,對本案進行分析,不到之處請批評指正。

王某構成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的特別之處:王某並沒有使用暴力,而是用溫和的麻痺手段與朱某發生了性關係,並且發生性關係之時,朱某並不知情。

那麼利用女子喝醉熟睡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構成強姦罪嗎?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答案是肯定的。

只要與婦女發生性關係之時,婦女不敢反抗(暴力)、不能反抗(威脅)和不知反抗(其他手段),就可以認定為違背了該婦女的意志,該行為就是強姦犯罪的行為。

王某利用朱某醉酒之際,與其發生性關係,屬於在朱某不知反抗的情況。

又因王某年滿14週歲,並不是精神病,所以應負法律責任,應當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到7年。

苟某也構成強姦罪,是否可以認定為從犯呢?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刑法》第27條 【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王某實施強姦朱某的行為,其構成強姦罪無疑;苟某本身為女性,其沒有實施,當然也不可能實施強姦朱某的行為,但是其有以下行為:

1、 約朱某和王某一起共進晚餐;

2、 收王某1萬元錢;

3、 王某強姦朱某之前,在王某的授意下將朱某移動到指定賓館的房間;

4、 王某強姦朱某之後,在王某的授意下假裝出現在賓館。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約人吃飯在法律上並不構成犯罪,也不違法,但是苟某作為一起聚餐人,朱某喝醉了,其有照看照料的義務,但是其不但不照料,還在收取王某錢財幫助王某製造強姦的環境,並在強姦事實發生之後,又幫助掩蓋朱某被強姦的事實。

可以說,苟某對王某實施強姦犯罪起到了物理和心理的雙重幫助作用,可以認定為強姦罪的幫助犯。

但是畢竟強姦罪的行為是王某實行的。

如果認為苟某的作用是次要和輔助性的,應當認定苟某為從犯;

如果認為苟某的作用對王某實施強姦起著重要的作用,應當苟某認定為主犯。

畢竟強姦罪的主體是男子強姦女子,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為從犯居多,筆者保留自己認定主犯的意見

此外, 苟某收到的1萬元屬於犯罪所得,應當予以追繳。

女子被判強姦罪,只因為幫忙把同學搬運到賓館,如何評價此案?

結語:共同犯罪中,法律規定了主從犯的法律概念,但是並不一定對所有的案件都區分主從犯。因為很多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當的,應當不區分主從犯,也就是均認定為主犯。並且在刑法理論中,幫助犯也不定都是從犯,有些幫助犯起的作用很大,應當認定為主犯。

苟某的一句自己覺得危險就暴露其犯罪的本質,再辯解也依然構成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