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是疫情發生以來的第一個大徵期,有的納稅人在按規定享受增值稅減免優惠時,遇到了一些實際操作問題,如何解決?對照問答學習一下吧↓
1.我是湖北一家小型製造企業,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由於開票習慣,為購買方開具了一張3%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我是否還能享受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
在上述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實施期間,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均可以在申報納稅時進行免稅申報。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上述免徵增值稅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正確的方法是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需要特別提醒的是,上述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實施期滿後,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還可以繼續享受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的優惠政策,此時由於納稅人月初開票時並不知曉銷售額是否會超過額度、能否享受免稅政策,因此應按照正確的徵收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我是廣東一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主要從事口罩等防護用品的銷售。2020年3月,根據購買方需要,我單位為其開具了一張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其他業務均按規定開具1%徵收率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開具專用發票的這筆業務能否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的優惠?
答:不能。《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由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抵扣功能,納稅人按照規定開具了1%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納稅人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部分,需要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3.我是山東的一個個體工商戶,屬於按月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空調銷售和空調安裝服務。2020年3月份銷售額是20萬元,其中有幾個客戶想要發票作為憑證,所以我開具了10張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請問如果我要享受減按1%徵收增值稅政策,是否必須追回上述3%徵收率的發票,還是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申報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在上述復工復業政策實施期間,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開具了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可以在申報納稅時直接減按1%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提醒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納稅人應如實開具發票。納稅人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政策的,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填寫“1%”字樣。今後,納稅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我是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5月份享受減徵或免徵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開具專票後,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徵或免徵增值稅政策?
答: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徵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就該筆業務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徵或免徵政策。
5.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規定減按2%徵收的,現在是否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徵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6.我是非湖北地區的提供現代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繳納增值稅,3月決定放棄減徵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4月納稅人又想按照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是否可以?
答:可以。
7.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3-5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直接按照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徵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徵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徵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徵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徵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8.非湖北地區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之前選擇差額徵稅按照5%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可否在3-5月選擇全額納稅,按照1%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
答: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第一條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非湖北地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減按1%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9.非湖北地區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3月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那麼4月申報第一季度增值稅時,由於1、2月徵收率3%,3月徵收率1%,如何填寫申報表中的“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欄次?
答: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和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均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徵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徵收率)”相應欄次。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仍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10.非湖北地區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4月申報第一季度增值稅時,享受小微優惠的30萬銷售額如何計算?
答:非湖北地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一季度增值稅時,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1%);按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按下列公式計算銷售額: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然後加總計算一季度銷售額。
若納稅人一季度取得的銷售額合計超過30萬元,則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其中1-2月銷售額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稅款,2020年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11.我是重慶一家小型服裝生產企業,屬於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3月份,我單位為購買方補開了一張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月份、徵收率為3%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一季度累計銷售額為45萬元,請問4月份我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規定,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徵增值稅。
由於你公司一季度取得的銷售收入合計超過30萬元,不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包括補開發票在內的2020年1-2月份銷售額需要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3月份取得的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按照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享受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政策。
12.我公司為非湖北地區按月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1月應稅銷售收入已申報繳納增值稅,但是尚未開具發票,請問如何在3月補開1月應徵增值稅業務的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5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的,按照1%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你公司取得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繳納稅款的,可以在3月1日之後,按照3%徵收率補開增值稅發票。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在完成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升級後,開票軟件稅率或徵收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後的徵收率。納稅人發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選擇3%徵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13.我公司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政策,由於下游企業堅決要求3%專用發票,所以我們打算放棄減免稅。請問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你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也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中國稅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