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非湖北地區的一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2020年3至12月份享受減徵或免徵增值稅政策。如果在此期間,有購買方要求我單位必須為其開具3%徵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請問我可以開具3%徵收率的專用發票嗎?怎麼開具?我單位的其他業務是否還能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減徵增值稅政策?我們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嗎?如果放棄,是不是36個月內我們所有的減免稅優惠都不能享受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徵收率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為購買方就某一筆業務開具3%徵收率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3%徵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就該筆業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徵收率欄次手動選擇填寫“3%”字樣。未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仍可以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復工復業增值稅減徵或免徵政策。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