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沒駕照的朋友購車,出了事故誰擔責?

幫沒駕照的朋友購車,出了事故誰擔責?

孟達特別喜歡開車,但是自己始終沒能把駕照考下來,於是就想讓有駕照的朋友武勝幫助自己買車。武勝通過汽車租賃公司以租代購買到了一輛車給孟達開。2018年,小李開車送女兒去上舞蹈課,沒想到孟達突然開車撞了過來,導致小李的女兒當場死亡,小李也受了重傷,隨後孟達肇事逃逸,匆忙開車逃離現場。事後,根據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孟達缺乏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常識,在駕駛機動車輛通過事發路口時,未按規定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是造成該起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近日,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保險賠償12萬元,超出交強險部分,購車人擔責20%,賠償17萬餘元;駕駛員擔責80%,賠償近70萬元。之後,保險可向駕駛人追賠。

肇事者孟達(化名),沒有駕駛執照,事故發生後棄車逃逸。”

2018年11月,虎丘法院對這起交通肇事刑事案依法判決,被告人孟達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後逃逸,本案還導致他人不同程度受傷及財產受損,又鑑於被告人此前有前科劣跡且在本案中又系無證駕駛,應酌情從重處罰,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八個月。

死者家屬提起民事索賠,購車人成被告

經查,案涉車輛登記在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事故發生時,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被保險人為汽車租賃公司。

2018年4月24日,汽車租賃公司與武勝(化名)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武勝以每月5347元,支付36期的方式以租代購案涉車輛。合同還約定,在租期內,車輛所有權歸汽車租賃公司,武勝享有車輛使用權;如武勝將車輛以出借或其他方式給第三人使用,所產生的各類損失均由武勝向汽車租賃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保險、駕駛員、購車人共同擔責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身體健康的,應當賠償醫療費等費用,受害人死亡的,還應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內可以向侵權人追償。

本案中,原告李某包括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在內的各項損失合計為989208.55元。

“首先應由被告平安保險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2萬元,賠償後可以向侵權人進行追償。”據承辦法官介紹,原告損失超出交強險部分的金額869208.55元,應由事故雙方按照事故責任承擔,“儘管肇事車輛登記在汽車租賃公司名下,但根據租賃合同,武勝系通過以租代購的方式從租賃公司處取得車輛使用權,而在汽車租賃合同簽訂之前,武勝已經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目前的證據不足以認定汽車租賃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另外,武勝在汽車租賃合同上簽名並確認接收涉案車輛後,其作為車輛的使用權人,對於車輛負有基本的管理義務,而其放任被告孟達無證駕駛該車輛,最終導致本次事故的發生,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過錯責任。因被告孟達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武勝應向原告承擔20%的賠償責任,為173841.71元;被告孟達應向原告承擔80%的賠償責任,為695366.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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