倆駕駛人搶行搶出事故各擔責
2020年04月01日14時01分許,沂水縣某村駕駛人牛某某駕駛一輛普通低速貨車沿沂水縣長安北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車管所門前路段左轉彎過程中,與沿長安北路由北向南行駛沂水縣某社區駕駛人李某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車載劉某祥、劉某龍2人)發生碰撞,造成劉某祥、劉某龍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據辦案民警介紹:牛某某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機動車借道通行或者變更車道應當提前開啟轉向燈,按照順序依次行駛,並遵守下列規定:(一)讓所借道路內行駛的車輛、行人先行”之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負事故主要責任;
李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是導致此次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事故次要責任;
劉某祥、劉某龍無事故責任。
臨沂公安交警在此提醒廣大駕駛人:在駕駛車輛過程中一定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安全文明駕駛,不開鬥氣車,禮讓才能保證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