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雅新律師:網購平臺錯將商品價格標低,是否擔責?

張雅新律師:網購平臺錯將商品價格標低,是否擔責?

今日看到一則新聞,三星官方商城上線了以舊換新活動後,網站上出現了Bug,導致在購買三星S10系列手機時,不用以舊換新也能直接優惠,發現錯誤後訂單不予發貨,訂單支付金額原路退還;此事讓我想起了年前本地一家金銀珠寶商在參與京東搞的優惠活動時,因促銷政策存在“漏洞”,造成其巨大損失的事故。三星就本次事件如何來解決尚不明確,一些消息也是網上傳言!但是,俗話說:“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就現實中相關判例作為參考,以下案例的說理部分非常出色,所以予以引用,也希望對讀者、對消費者和商家有益!

1、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周劍買賣合同糾紛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7)京03民終1348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世紀卓越公司系亞馬遜網站的所有者。2014年10月29日,周劍在亞馬遜網站下單購買了1臺“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掃地機戰斧CEN360”,單價94元,配送費5元,促銷優惠55元,訂單總計44元。付款方式為在線付款。世紀卓越公司回覆郵件稱:已經收到訂單,確定了預計送達商品的時間,但有可能由於商品缺貨等原因無法發貨。同時也說明郵件僅確認收到訂單,並不代表接受訂單,只有發出發貨確認的郵件雙方之間的合同才成立。

訴訟中,世紀卓越公司稱將掃地機的價格標注為94元系操作錯誤,此價格並非掃地機的真實售價。

2014年11月3日,亞馬遜網站給周劍的電子郵箱發送郵件稱:因訂單商品缺貨而無法滿足您對商品的訂購意向;如果您已經付款,取消商品的款項將退至您的亞馬遜賬戶餘額或原支付卡中。世紀卓越公司未發貨,並已將相應貨款退還了周劍。

2016年1月15日,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向周劍等20人開具了律師費發票,金額為60000元。訴訟中,雙方認可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掃地機戰斧CEN360在本次價格變動之前的售價為949元。

另查,消費者在亞馬遜網站購物時,進入登錄頁面,輸入郵箱地址或手機號碼及密碼,使用條件以鏈接按鈕形式出現在登錄按鈕下方,消費者將選中商品放入購物車,填寫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後繼續進入檢查訂單頁面,“檢查訂單”以加粗加大字體出現在頁面最上端,下面普通字體載明“當您選擇了我們的商品和服務,即表示您已經接受了亞馬遜的隱私聲明、使用條件”。“您點擊提交訂單按鈕後,我們將向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只有我們向您發出發貨確認的電子郵件或短信,方構成我們對您的訂單的確認,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該頁面對產品型號、訂購數量、送貨地址、付款方式等內容進行了字體加粗加黑處理。隨後消費者點擊提交訂單按鈕,購買成功。在整個購買過程,使用條件和隱私聲明均以普通字體的鏈接按鈕形式出現在頁面最下端;消費者購買商品後,可以在商品未從庫房發出前取消商品或訂單。

亞馬遜網站中公佈的“使用條件”載明:如果您在本網站訪問或購物,使用我們的產品或服務,使用移動應用或軟件,您便接受了以下使用條件;使用本網站服務即表明您同意使用條件,請仔細閱讀這些使用條件。使用條件中關於合同締結條款中約定:“如果您通過本網站訂購商品,本網站上展示的商品和價格等信息僅僅是要約邀請,您的訂單將成為訂購商品的申請或要約。收到您的訂單後,我們將向您發送一電子郵件或短信確認我們已收到您的訂單,其中載明訂單的細節,但該確認不代表我們接受您的訂單。只有當我們向您發出發貨確認的電子郵件或短信,通知您我們已將您訂購的商品發出時,才構成我們對您的訂單的接受,我們和您之間的訂購合同才成立“價格”部分約定:對於由亞馬遜銷售的商品,直到您發出訂單並經我們確認發貨,我們才能確認該商品的銷售價格;儘管我們盡最大的努力確保本網站上商品價格的準確性,我們的商品目錄裡的一小部分商品可能偶爾會有定價錯誤;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確定價應高於我們的網站定價,我們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在發貨前聯繫您或諮詢您的意見,或者取消您的訂單並通知您。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第一,世紀卓越公司與周劍之間買賣合同是否已經成立;第二,世紀卓越公司是否應向周劍賠償損失。

關於焦點一: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網站展示商品對商品的描述非常具體和明確,對此種展示屬於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歷來存在爭議。如果確定展示屬於要約則消費者下單為承諾,則自消費者下單時合同成立,如果確定展示屬於要約邀請則消費者下單為要約,網站確認構成承諾,雙方的合同自網站確認時合同成立。商事交易應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在對展示屬於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存在合意或者網站已經事先聲明的情況下,應尊重交易主體在交易時的合意。亞馬遜網站在使用條件部分明確約定商品展示的性質為要約邀請,消費者下單為要約,只有網站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消費者同意該使用條件,視為雙方就此達成了合議。所以,消費者下單付款後,在網站確認發貨前合同並未成立。世紀卓越公司並未確認可以向周劍發貨,故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未成立。

關於第二個焦點問題: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合同法的此項規定確立了我國合同法中的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未成立、無效、可撤銷的情況下,有過錯一方應承擔的責任在網絡購物合同中,買賣雙方的信息嚴重不對稱,消費者無從知曉某種商品的庫存,但是作為網站經營者而言,其有能力掌握商品的動態庫存,在某種商品缺貨的情況下應及時告知消費者並阻止消費者付款。世紀卓越公司在無法交付涉案商品的情況下仍接受消費者下單,且並未告知消費者商品標價錯誤一節,其行為存在過錯,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因世紀卓越公司單方取消訂單,致使周劍喪失了以94元價格購買到掃地機的交易機會,世紀卓越公司應向周劍賠償正常銷售價格與94元之間的差價損失。周劍要求世紀卓越公司賠償855元損失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因世紀卓越公

司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為引發了本次訴訟,周劍為本次訴訟委託律師參加訴訟並支付了律師費,故對周劍要求世紀卓越公司支付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周劍主張的快遞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一、世紀卓越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周劍賠償差價損失855元;二、世紀卓越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周劍賠償律師費3000元;三、駁回周劍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總結的爭議焦點:一是雙方交易未能實現,世紀卓越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賠償的具體標準,二是世紀卓越公司應否承擔消費者的律師費損失。

首先,在網絡購物中,網購平臺在某些時段以明顯低於原價的價格,開展特價優惠、折扣、秒殺等促銷活動較為常見,該行為亦是網購平臺吸引消費者、提高知名度的常見營銷手段。另一方面,囿於個人經驗、年齡等條件,且消費者與網購平臺對網購商品的信息掌握並不對等,消費者對經營信息難以辨識,無從知悉網站是否存在庫存短缺、系統出錯等情況。故在網站未有明顯標示和提醒的情況下,作為消費者,周劍在看到網站中標價為94元的掃地機時並無法判斷是該網站標價錯誤,還是網購平臺開展的促銷活動,基於對網購的一般認知,其認為該價格為網站的實際銷售價格亦具有合理性。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某一低價商品出現在網購平臺,實難判斷該情形系屬經營者標價錯誤或是經營者開展的促銷活動甚至是惡意促銷,在交易未能順利進行的情形下,若網購平臺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僅需承擔貨款佔有期間的利息損失,尤其是在未提示庫存量的情形下,將不利於虛假促銷、惡意單方砍單行為的規制。故在不能判斷所標價格系屬錯誤標價還是促銷標價情形下,周劍

基於對世紀卓越公司的合理信賴而下單購買商品,而世紀卓越公司未能對網購平臺管理盡到自身責任,因自身原因取消訂單,一審判決由世紀卓越公司承擔賠償商品差價責任,並無不當

其次,消費者對網絡購物的選擇,與其個人偏好及網購平臺的信譽等因素息息相關。世紀卓越公司作為擁有較高社會知名度的大型網絡銷售平臺,對所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盡到自身的審查及管理規範責任,對網站上商品的發佈、標價、訂單、發貨等均有經營管理的義務。網絡購物中,網站通常採用提示剩餘庫存量、在超過庫存量之後無法下單、限制單筆訂單購買數量等系統設置保證交易順利進行。世紀卓越公司有且應有能力掌握所售商品的動態庫存信息,但其未採取基本的技術措施對所售商品庫存量進行提示並阻止消費者在缺貨的情況下下單,導致訂單量遠超過庫存量,產生大量訴訟並造成損失擴大,應當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法律後果。

本案中,亞馬遜網站在“使用條件”中約定消費者下單為要約,網站發出送貨確認才構成承諾,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閱讀使用條件並同意,視為雙方就此達成合意。在周劍下單之後,亞馬遜網站並未向其發出送貨確認信息,故雙方之間買賣合同並未成立。周劍委託律師並支付律師費,系因世紀卓越公司取消訂單行為引發的本次訴訟,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為周劍開具了律師費發票,該費用為實際損失。故無論是標價錯誤還是庫存不足所導致的交易無法實現,均因世紀卓越公司原因造成,而世紀卓越公司對於所售商品信息、標價、庫存量的審查及訂單管理並不存在技術障礙或使得交易不經濟之情形。故本院認為,考慮到網絡購物確有區別於傳統購物模式的自身特點,綜合交易無法順利進行的原因以及糾紛產生的原因,世紀卓越公司賠償差價損失及律師費損失,亦不失公允。

最後,網購是便捷消費的一種方式,各種優惠活動本身不僅能提高網購平臺的知名度、認可度,從而使商家獲取可觀的經濟利益,亦可使消費者花更少的錢享受更好的商品。法律不會不當干涉市場主體的經營管理及具體銷售行為,亦不會對網站的銷售行為輕率作出否定評價,但亦需引導、規範市場行為,

防止以低價為噱頭,通過虛假促銷、單方砍單等方式,賺取流量、吸引消費者、促進二次消費等,損害消費者權益。網購平臺應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承擔起保障市場交易實現的責任。世紀卓越公司作為網購平臺的經營管理者,其在經營過程中,亦應注意對消費者權益的維護。另,合議庭注意到世紀卓越公司此前亦因標價錯誤,單方取消訂單引起糾紛,故世紀卓越公司應對網站系統可能存在的標價問題予以重視並及時修復,避免同類問題再次發生,以維護自身經濟利益及市場經濟秩序。

綜上所述,世紀卓越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合理、妥當,本院予以維持。

2. 朱筍網絡購物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 (2018)京0115民初7884號

裁判要旨:

1、涉案網絡購物合同是否成立。合同通過要約和承諾方式訂立,在承諾到達時成立。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商品展示頁面是否構成要約。京東商城註冊協議第6.2條載明:“銷售方收到您的訂單信息後,只有在銷售方將您在訂單中訂購的商品從倉庫實際直接向您發出時(以商品出庫為標誌),方視為您與銷售方之間就實際直接向您發出的商品建立了交易關係。”從內容上看,該約定系關於合同訂立方式的規定,並未免除京東商城法定或約定的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亦符合電商交易特點和習慣,屬合法有效。商事交易應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當事人對網頁展示屬於要約或者要約邀請存在合意或者網站已經事先聲明的情況下,應尊重交易主體在交易時的合意。此外,對網頁展示屬於要約抑或要約邀請的判斷,還應當以相應的法律後果作為考慮依據。一方面,網頁展示系針對不特定的消費者,若將網頁展示認定為要約,則在訂單數量超過商品庫存數量的情況下,將導致經營者因無法履行合同而承擔違約責任。另一方面,若認定合同因消費者下單而成立,則消費者在經營者發貨前取消訂單的,亦構成違約。因此,在法律無明確規定、當事人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從電商交易模式特點、合理保護交易雙方的利益以及交易實踐考慮,將網頁展示認定為要約邀請,對經營者和消費者而言都是公平的。綜上所述,涉案合同未成立。

2、京東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在合同未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不能主張合同權利,亦無需承擔合同義務,但是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以締約人對合同不成立存在過錯為前提,其責任承擔方式為賠償損失,賠償範圍為信賴利益損失,即因締約產生的費用和機會損失。根據查明事實,合同未成立的原因是京東公司以標錯價格為由未發貨,故合同未成立的過錯在京東公司,京東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朱筍應對其損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朱筍並未舉證證明其因訂立涉案合同發生了交易費用。考慮到京東公司對涉案訴訟發生存在主要過錯,本院酌定由京東公司賠償500元律師費。關於朱筍提出以涉案商品的進貨價格與售價500元的差價作為賠償依據的主張,本院認為,機會損失是當事人因訂立涉案合同而放棄了與第三方的交易機會,導致在涉案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其與第三方交易時將要支出比原本選擇與第三人交易更多的費用。朱筍並未舉證證明其在下單訂購涉案商品時第三方的產品價格情況,也不能證明其現在從第三方購買產品時將會因第三方價格上漲而多支出價款。綜上,朱筍未能舉證證明其交易費用損失和機會損失,對其賠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師看法:

1、雙方的網絡買賣合同是否已經成立、生效?結合三星商城的使用條款來看,其中有如下約定:“5、商品信息與價格,本網站提供的商品信息將盡可能做到準確,本網站將對商品進行明碼標價,但您應當瞭解並同意,三星網上商城的商品價格信息隨時都有可能發生變動,因此商品成交價格須以本網站確認您提交的訂單結算時的價格 為準。同時,儘管我們盡最大的努力確保本網站上商品價格的準確性,仍然可能出現部分商品定價錯誤的情形, 對於該等錯誤定價的商品,我們保留不予確認或取消相應訂單的權利。6. 訂單及配送說明,本網站上介紹商品信息和商品價格的行為並不構成要約。您在單擊“提交訂單”或類似選項後,訂單將上傳至本網站,您由此就所選購的商品向本網站提出了具有約束力的要約

。本網站在收到您的訂單後將進行確認,在確認並接受訂單要約之後,您與本網站之間方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購銷合同和/或服務合同。”那麼,本次事故如果商城已經確認並接受訂單那麼雙方的合同關係已經成立並生效,如果沒有,那麼合同尚未成立!因信息有限無法判斷相關事實,個人推測尚未成立的概率偏大。

2、是否應該賠償消費者?我的觀點是:如果存在黑客攻擊,是否存在證據證實?是否有證據證實三星商城做到了應有的技術防範?是否存在過錯等都需要查證。就目前來說,我認為消費者如果明知網站存在漏洞故意“佔便宜”,而商城沒有真實的認識到也沒有能力認識到漏洞的存在,而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或優惠價的價格出售,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重大誤解,交易顯失公平,那麼作為出售者可以主張撤銷合同。如果商城沒有證據證實以上情況,作為知名的網絡平臺,而且應該有能力去防範和控制此類事件,而作為消費者個體,面對各個網絡平臺的打折促銷、以舊換新等手段來銷售商品,也很難清晰的判斷到底網絡是否被黑客攻擊、也難以判斷此種低價格是否是商城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作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對商城就存在信賴利益,對能得到低於其他平臺的價格購置手機也是一種預期利益,而商城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為則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故此,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商城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讓商城予以賠償相關損失。

綜合以上情況,本人希望商家以商譽為重,積極和平的解決類似問題,既要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要考慮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河北正一律師事務所張雅新律師13673253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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