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永威置業,武漢之行並不順利。首個項目與合作方發生法律糾紛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執 行 裁 定 書

(2019)鄂01執異1219號

異議人(被申請人):武漢花橋嘉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黃孝河路107號。

法定代表人:鄧琍宏,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徐鴻,湖北大晟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永威置業集團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鄭州市鄭東新區九如東路6號21號樓1-3層。

法定代表人:李偉,該公司執行董事。

本院在執行永威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威公司)與武漢花橋嘉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花橋公司)訴訟財產保全一案過程中,被申請人花橋公司向本院提出書面異議。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異議人花橋公司稱,1、本院依據永威公司申請,查封異議人名下K6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又凍結了異議人在華夏、光大、中信等銀行的賬戶資金。2、本院以(2019)鄂01執保832號之一執行裁定書查封的上述地塊,已經於2018年7月2日辦理他項權證抵押給永威公司。所擔保債權即本案所涉的股權轉讓預付款(雙方補充協議確認以《借款及抵押合同》名義辦理抵押手續)100,000,000元,雙方《借款及抵押合同》確認擔保物價值為人民幣150,000,000元;目前該地塊上建設項目進度已達正負零,進一步增加了抵押物價值。因此,本院查封的K6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整體價值足以覆蓋永威公司申請保全金額106,557,638.89元,且至少超出四千餘萬元。本院對該地塊進行整體查封,屬於超標的查封情形之一。3、永威公司隱瞞其已經取得至少高達150,000,000元財產抵押權的事實,繼續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導致本院在查封K6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基礎上,又陸續凍結異議人在華夏、光大、中信等銀行的賬戶資金共計2200餘萬元,屬於超標旳保全的情形之二。4、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異議人是集體企業,每年年終需要向700餘戶村民發放分紅款項。本院凍結異議人銀行賬戶資金、導致異議人對村民年終分紅無法落實,造成嚴重的穩定隱患。同時,異議人對外應付工程款、農民工工資、銀行貸款還息、稅款繳納等均需要通過上述銀行賬戶發生支付。因此,異議人銀行賬戶被查封,直接導致上述工作全面陷入停頓,導致民營企業面臨滅頂之災,更極有可能釀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綜上,異議人請求本院:1、撤銷本院依據(2019)鄂01執保832號執行裁定書對異議人名下全部銀行賬戶的凍結措施;2、裁定將依照(2019)鄂01執保832號執行裁定書K6地塊的整體查封措施變更為查封價值為該地塊之106,557,638.89元部分。

本案審查期間,花橋公司發出緊急情況彙報:稱本院凍結的光大銀行賬戶系貸款結算專用賬戶(關聯賬戶),結息日將至,該公司付息逾期將導致銀行信用嚴重受損。

永威公司辯稱,1、花橋要求解除銀行賬戶凍結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凍結的賬戶金額不足2,000萬元,與保全標的相差甚遠。K6地塊價值根據現階段市場判斷並不能滿足答辯人所申請的保全金額。永威公司要求優先保全現金。另,花橋公司涉及多筆債務數額巨大,若法院解凍銀行賬戶,勢必會損害永威公司合法權益。2、法院查封土地並無不當。花橋公司並未提交證據證明該地塊價值滿足保全金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另,該土地屬於不可分割物,分割使用會降低該地塊商業價值,對該土地進行整體查封並無不當。3、工商公示信息顯示花橋公司並非集體企業。花橋公司能否正常經營,不在於法院是否查封,而在於其能否與永威公司儘快協商解決爭議。永威公司為河南知名房地產企業,在武漢投資被騙,自爭議產生後,其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多次與花橋公司聯繫協商解決問題,但花橋公司拒不協商,永威公司懇請花橋公司協商解決。

據此,永威公司請求駁回花橋公司全部異議請求。

本院查明,永威公司與花橋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中,永威公司於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花橋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6,557,638.8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本院經審查,於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9)鄂01民初96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被申請人花橋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6,557,638.89元;如銀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應價值的其他財產。同年12月10日,本院向武漢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作出(2019)鄂01執保832號之一協助執行通知書,請其協助查封花橋公司名下K6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案涉土地),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同日,本院向武漢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送達上述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同日,本院以(2019)鄂01執保832號之一至十三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被保全人武漢花橋嘉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106,557,638.89元”,根據執行實施案卷財產控制反饋信息表顯示實際凍結花橋公司名下在光大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的賬戶金額共計約1,700萬餘元,凍結期限12個月(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10日)。

另查明,花橋公司(甲方)與鄭州市永威置業有限公司(乙方)於2018年6月21日簽訂《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雙方合作開發項目。雙方約定協議簽訂三日內,甲乙雙方共同前往銀行以甲方名義開設共管賬戶,在共管賬戶開設後七日內,乙方向前述共管賬戶支付人民幣1億元,該款項作為股權轉讓款預付款。甲方同意將其名下的案涉土地抵押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並辦理土地他項權證。

同年7月2日,鄭州市永威置業有限公司(甲方)與花橋公司(乙方)簽訂《借款及抵押合同》,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提供金額為1億元的借款。乙方借款用於公司生產經營,乙方應專款專用,不得改變借款用途。借款期限一年,還款方式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一次性償還本金和利息。乙方同意將其名下的案涉土地抵押給甲方,並辦理土地他項權證,雙方確認擔保物價值為人民幣150,000,000元。抵押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擔保權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同日,花橋公司(甲方)與鄭州市永威置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就上述《項目合作開發協議書》、《借款及抵押合同》簽訂《補充協議》,對上述抵押登記約定進行確認。

2018年7月4日,武漢市不動產登記局頒發《不動產登記證明》載明:權利人:鄭州市永威置業有限公司,義務人:花橋公司,坐落:K6地塊,被擔保主債權數額1億元,抵押方式為一般抵押,債權擔保期限2018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1日止。

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於2019年12月19日形成的《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載明,鄭州市永威置業有限公司於2019年6月17日將名稱變更為永威公司。

根據異議人花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武漢花橋嘉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決議》載明,花橋公司於2019年12月3日召開黨委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應到11人,實到10人,與會成員一致決議如下:1、在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民生活費發放標準的核算工作;完成一次性生活補助和年終生活補助的發放工作。公司財務部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將公司收支報表製作完畢,予以公開。2、確保農民工工資的發放,維持工地穩定。K6地塊開發已達到正負零,根據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款支付節點的約定,公司預留人民幣3千萬元資金,由公司財務部會同K6工程部制訂工程款支付計劃,於2019年12月31日支付完成······

根據異議人向本院提交的《固定資產暨項目融資借款合同》載明,2018年6月26日,借款人花橋公司與貸款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約定,貸款金額5,500萬元整人民幣,貸款用於歸還股東借款,貸款期限:2018年6月28日至2028年5月27日。還款資金來源於租金和其他收入。借款人開立還款準備金賬戶,賬戶開戶行為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花橋分行。該賬戶為本院查封賬戶。武漢花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花橋公司提供房地產抵押和應收賬款質押。根據中國光大銀行業務受理憑證記載:武漢花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於2019年3月19日、6月20日、9月20日向花橋公司上述賬戶支付230.4萬元、231萬元、230萬元。

異議人花橋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發放股民生活費、農民工工資、工程款、稅款繳納所對應的銀行賬戶為本院查封的某一特定賬戶。

本院認為,異議人花橋公司以本院查封案涉土地、凍結銀行賬戶資金超出執行標的額為由,請求撤銷對銀行賬戶的凍結,並將查封土地價值限定在106,557,638.89元部分。本案的焦點問題是本案是否存在超標的查封的情形,異議人所提請求是否成立。針對上述問題,評述如下:

首先,強制執行的範圍須依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本案執行依據的(2019)鄂01民初9686號民事裁定書已明確:先凍結異議人的銀行存款106,557,638.89元,如存款不足,則查封等值的其他財產。由於本案保全的銀行存款1700餘萬元尚未超出保全標的額,即便本案保全的其他財產超出標的額,也不能優先解除對案涉銀行存款的凍結。另,異議人所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已凍結銀行賬戶資金涉及農民工工資、工程款等情形,其所提股民分紅、貸款專用賬戶亦非法定禁止執行之範疇,故對異議人關於解除全部銀行存款凍結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判斷是否超標的執行應以法院實際控制財產可變現價格是否明顯超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額及實現債權費用的總和為準。本案保全標的額為106,557,638.89元。根據花橋公司與永威公司約定案涉土地為抵押物,被擔保主債權數額1億元,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以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擔保權利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內容,本案抵押權數額將隨時間推進不斷增加超出1億元。另,根據花橋公司與永威公司確認的價值150,000,000元,綜合考慮強制執行降價幅度大(根據規定兩次拍賣可降至0.56×1.5億元=0.84億元)、處置時間較一般正常交易時間短、意向買方購買處置資產的心理、其他不可預見因素以及評估拍賣、過戶稅款等變現費用因素等因素,財產實際成交價格很可能低於雙方當事人確認的價值。據此,本院目前無法推定案涉土地變現價值加上凍結銀行存款1,700萬元明顯超出執行標的。

最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款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由於案涉土地屬於不可分割物,已控制的被執行人其他財產(銀行存款1700餘萬元)不足以清償債務,故本院查封案涉土地於法有據,不構成超標的額執行。

綜上,異議人所提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對其所提異議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武漢花橋嘉誠實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提異議請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審判長 姚紅

審判員 諶玲

審判員 周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馬春燕

書記員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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